发改地区〔2018〕171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海洋局关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6〕2702号),经认真研究,支持山东威海等14个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目标任务
示范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创新引领、集约节约,以创新体制与先行先试促改革,以产业集聚与转型升级促发展,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生态,实现改革和发展高效联动,努力将示范区建设成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功能平台。
二、强化示范引领
示范区建设要坚持陆海统筹,立足比较优势,突出区域特点,明确发展方向,发挥引领作用。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最大限度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要坚决防范各类风险,合理确定建设目标和任务,把握建设时序和节奏,切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严管严控围填海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加强滨海湿地和海岛保护,最大程度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构建蓝色生态屏障。
三、明确职责分工
示范区所在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完善政策措施。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有关要求,抓紧完善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示范区要承担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总体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和改革创新举措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将加强统筹指导和政策支持,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四、加强指导督促
示范区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示范区建设发展和改革创新情况,有关经验和重大问题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将健全指导督促机制,开展阶段性和终期评估,指导地方开展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将以适当形式通报,严重的调整退出。
附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名单及主要示范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 然 资 源 部
2018年11月2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