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进来的牛肉是四分体或是八分体,在这里进行分拣切割,成为小包装,请问这算是“简单加工”吗?能享受上免关税政策吗?”
“我进口虾,在这里掐头去尾,然后销往内地,能享受到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吗?”
接到投资者这样的咨询,本篇仅从实践层面做一个探讨:
加工增值超30%免关税政策是海南自贸港“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依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中有具体阐述。
2021年7月海关总署印发《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署税函【2021】131号),明确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含进口料件在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超过(含)30%的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另外对政策的实施细则进行了明确。
《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出区内销时,仅经过掺混、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为不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情形之一,那么到底对产品加工到什么程度才能算得上不是“简单加工”或“微小加工或处理”?
因为目前没有出台详细的解释和细则,在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方法:
首先,会要求企业申报加工工序,并同时申报进口料件的税则号列和加工后成品的税则号列。
一般来讲,税则号列改变,肯定不属于“简单加工”。
税则归类改变,包括章改变(2位级税号改变)、品目改变(4位级税号改变)和子目改变(6位级税号改变)。
比如冻牛肉税则号列是0202,冻牛肉经过蒸煮、调料等工序后,税则号列为1602。这是典型的章改变。
再比如,阀门定位器税则号列是84819010,用阀门定位器组装成的调节阀税则号列为84812020。这是典型的子目改变。
这个依据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6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适用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
实质性改变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不论是章改变、品目改变、子目改变,都认为是符合实质性加工原则。
这个是比较好区分的。
其次就是对有争议问题的理解和把握。
目前争议比较大的就是从牛肉(或猪肉)的四分体或六分体切割成小包装;或者将冻虾经过掐头去尾,剥成虾仁。
有人认为是“简单加工”,有人认为不是。
那怎么掌握的呢?依据又是什么呢?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开始生效。RCEP明确了10种简单加工的情况,我国也在本国文件规定中做了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货物,如在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成员方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该货物仍不具备原产资格:(类似于我们理解的“简单加工”)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进行的保存操作;
(二)为货物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三)简单的加工,包括过滤、筛选、挑选、分类、磨锐、切割、纵切、研磨、弯曲、卷绕或者展开;
(四)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五)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特性;
(六)将产品拆成零部件;
(七)屠宰动物;
(八)简单的上漆和磨光;
(九)简单的去皮、去核或者去壳;
(十)对产品进行简单混合,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
前款规定的“简单”,是指不需要专门技能,并且不需要专门生产、装配机械、仪器或者设备的情形。
最后这句话非常重要,对于理解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中的“仅经过掺混、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不能享受免关税政策”,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对牛肉四分体或六分体的切割工序是将四分体带骨牛肉解冻、分割、修正、包装、速冻、装箱、入库。这种切割用的都是专门机械,而且需要专门技能,保证卫生便捷、保持鲜度;
将冻虾剥成虾仁,将冻鲨鱼翅加工成干鲨鱼翅,都需要专门加工设备,不是人工简单处理。
因此,以上都不属于简单加工。
当然,随着这项政策的逐步落实,各种复杂特殊情况会进一步增多。相信在实践中的这些经验会为下一步细则的进一步明确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