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律师行业国际化发展,鼓励和引导涉外律师业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其他自贸试验区施行政策的通知》《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海南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实施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海南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市纳税的下列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
(二)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
(三)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
第三条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连续三年给予以下奖励:
(一)按照年租金总额(以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为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二)按其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给予100%资金奖励。
第四条 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连续三年给予以下奖励:
(一)按照年租金总额(以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为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二)按其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给予50%资金奖励。
第五条 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对以联营的名义办理法律业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和海南律师事务所,连续三年,按其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分别给予100%和 50%的资金奖励。
第六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引进经司法部认定的“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中的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跨境投资、金融与资本市场、海事海商、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人才。
符合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律师,享受省、市有关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包括医疗保障、就医绿色通道、子女免试就近入学、配偶就业安置、住房保障等。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将奖励资金纳入市司法局年度预算。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司法局设立涉外律师业奖励政策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奖励政策兑现“一站式”绿色服务。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 《海口市涉外律师业奖励申请表》。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市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及具体奖励名单和金额,经市司法局研究后确定,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奖励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司法局依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奖励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重复交叉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口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 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