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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关于修订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11/28 11:51:39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旅游文化

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
关于修订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发改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各市县财政局、宣传部,洋浦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委宣传部对《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委宣传部

2019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引导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推动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和文化消费模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海南省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项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委宣传部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预算和年度分配使用计划,设立并按规定报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绩效考核指标和绩效考核标准,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择优筛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进行考核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海南省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实体。范围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文化项目和重大文化交易活动;

(二)具有发展前景、导向意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项目;

(三)有利于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引领性带动性强的文化新业态项目;

(四)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的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

(五)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

(六)省属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50%的额度用于市场化运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通过股权投资、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发展,投资收益部分按一定比例滚存纳入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执行。

(二)专项资金与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26号)和《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4〕89号)执行。

(三)补充国有资本金:对于省属国有投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的设立、资源整合、企业重组、股权回购、股份制改造及其他实际发展需求可适当补充国有资本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兼顾“对赌”奖补、贷款贴息、绩效奖励方式,引导和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一)“对赌”奖补:省委宣传部从当年申报资金企业中筛选出对完成产业年度任务、绩效目标贡献大的潜在企业,与其“一对一”协商增加营业收入、税收、就业、社会效益等考核指标,签订“对赌”协议,明确企业任务和专项资金奖补额度,企业完成“对赌”协议约定的任务后,省委宣传部申请拨付奖补资金,省财政厅下达奖补资金。

(二)贷款贴息: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总额,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三)绩效奖励:对已经完成且社会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奖励额度单项不超过100万元。用于绩效奖励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0%,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中明确用于补贴海南岛国际电影节和全省电影院线部分,支持方式另行确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九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第十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在指定的信息平台办理资金申报。市县项目由市县宣传部门审核汇总并择优报送省委宣传部;省级项目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文化资产监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择优报送省委宣传部。

第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拟定专项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提交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和批准后,报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要求,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预算安排、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投诉咨询等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通过全省专项资金公开公示平台向全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实用按照《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1893号)及其操作细则同时废止。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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