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施行。自此之后,海南运用自贸港法规制定权,先后制定17件海南自贸港法规,加快构建自贸港法规体系。12月4日是我国的第二十二个“法制宣传日”,也是第九个“国家宪法日”。记者邀请行业专家、学者讲述今年新落地实施与海南自贸港相关法律法规带来的改变。
《海南自由贸易港保护条例》
是各类企业和市场主体的迫切需求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发展的种子。2022年1月1日起,《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共62条,将适用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制度和措施有机融合,结合自贸港实际进行创新,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为打造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提供有力支撑。
“《条例》的出台,让我感觉耳目一新,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海南自贸港建设过程中,各类企业和市场主体的迫切需求。”北京万商天勤(海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秦波告诉记者,《条例》出台是出于现实的需要。
在《条例》出台前,秦波代理的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给他留下深刻印象。“我的委托人与合伙人投资几百万元创业,由于计算机软件被侵犯,致使公司商业机密泄露,投资人纷纷撤资。”秦波告诉记者,根据当时相关规定,法院对侵权的行为作出认定,但对于投资数百万元的公司而言,10万元的赔偿金杯水车薪,公司最终申请破产。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出台十分必要。”上海锦天城(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陆竹筠表示,目前,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逐渐向好,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自由贸易港定位和未来发展不相适应,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尚未完全建立等突出问题。
在陆竹筠看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为实务工作提供明确指引,“书面承诺与法院要求当事人诚信诉讼,要求公司签订诚信诉讼的保护书作用相同,主要是让当事人形成内心束缚,使其不能、不愿侵犯知识产权。”
此外,陆竹筠还注意到,《条例》进一步加强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并借鉴了香港、新加坡的做法,可以为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提供指引和参考。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有利于优化公平统一的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2022年1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进一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条例》的出台有何现实意义?陆竹筠认为,该《条例》是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建设、法制建设、制度集成创新的重要成果,有利于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有利于优化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还有利于形成可借鉴的制度集成创新经验。
“《条例》出台后,对海南竞争政策实施中的痛点、难点探索提供了解决思路,同时借鉴相关国际规则和部分发达国家、地区经验进行融会贯通,为国内其他地区公平竞争立法等积累可借鉴的海南经验。”陆竹筠说。
“《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司法机关调查涉嫌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所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列举。”陆竹筠说,该条款为执法人员在处理涉嫌违反公平竞争条例的行为,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同时也合理规范了行政单位的权利范围。
在秦波看来,《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较为重要,尤其是第十五条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特别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公平竞争。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境内外服务提供者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秦波认为,可预估的市场环境是海内外投资者进入海南市场的考察目标之一,其中,较为稳定的政策法规、公平开放的法治环境,可以有效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此外,秦波认为,“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条例》的亮点之一。
“市场环境如何,由独立的第三方来认定更具有权威性,希望未来在市场经济领域,如招投标、市场采购等方面,都引入第三方评估,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秦波说。
《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让市场主体有序退场
在海南自贸港建设大背景下,新生市场主体的增势可观。然而,市场主体的注销也不容忽视。因此,为市场主体退场“立规矩”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委员刘道俊说,所谓有进有出,《条例》正是对目前海南招商热潮的一个强有力的补充,实际上正是解决了前来海南投资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后顾之忧”。刘道俊指出,《条例》中针对失联企业设置了专门的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因为有的企业注册后长期没有开展经营活动,没有主动申请注销,占用了有限的资源。在资源稀缺的市场上,这类市场主体不有序退出,甚至成为“失联企业”,必然导致供求失衡,此时就可以依据《注销条例》对这些不良企业进行除名或者依职权注销,恢复市场的供求均衡。而且《注销条例》更是依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为企业提供退出通道,可以减少人为的经济干预,把政府该放的权力放到位,促使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以帮助海南的市场主体真正实现市场化出清,稳固企业的未来预期,减少企业顾虑。
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主任钟敏律师告诉记者,《条例》完善了市场主体注销的登记程序,可以使市场主体快速退市、降低市场交易风险、保护正常经营市场主体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市场经济活动正常秩序。同时,《条例》通过法治的方式强化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引导或者强制低效无效或应注销而不注销长期占用资源的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减少“失联企业”带来的风险和占用的社会资源。此外,《条例》对于一般注销、简易注销、除名、依职权注销等特别规定和法律责任等内容都作出了规定,对于自贸港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实操性。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重整制度立足于企业拯救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10章67条,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我们看到,《条例》颁布后,已经有一些实际案例产生,我们更关注的是这些案例里不仅有企业通过程序破产,更有很多企业通过破产重组程序获得新生。”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委员刘道俊说道,《条例》正式立足于企业拯救、增强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去设计优化了重整制度。比如《条例》明确重整计划草案可以包括重整投资人退出机制以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的行使。债务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应当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条例》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债务人重整的支持”等,要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通过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提供信贷支持等方式帮助债务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并明确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执行完毕后,不得对其在市场准入等方面额外设置限制性条件。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还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申请信用修复。
钟敏告诉记者,《条例》从配合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资质、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提供破产事务咨询服务、统筹协调破产事务等方面规定了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健全破产清算制度。如拍卖的破产财产价格可以委托评估确定价格、管理人可以委托资产管理机构长期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等。钟敏表示,虽然我国现行破产法未规定简易破产程序。但为了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推动社会资源的快速流转配置,《条例》从相应的方面规定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破产案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对失信人员实施限乘限飞等惩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有关要求,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6章37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条例》施行一年以来,对社会生活尤其是生产经营秩序带来了很多积极作用,2022年是海南自贸港封关前很关键的一年,很多改革都在同步推进,包括像行政审批备案承诺制这样的制度创新,实际上就是建立在《条例》确定的信用监管制度基础上进行的。”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委员刘道俊介绍道,例如为加快推进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工作,今年11月份的时候,来自三亚中央商务区的20家企业参加“加强信用园区建设,助力企业诚信经营”信用承诺书集中签订仪式,现场签订“信用承诺书”。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说明经过《条例》颁布后已深入人心,海南各地都在实际运用《条例》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据相关数据统计,目前对失信被执行人累计限乘限飞47万余人次,取消71名严重失信个人享受自贸港15%个税优惠政策的资格。钟敏告诉记者,在法律实务中,自《条例》出台以来,海南失信惩戒制度措施更加规范,目前重点在限乘限飞、公共资源交易、税收优惠、公务员招录、资金下达项目申报、评先评优等方面全面实施惩戒。同时,《条例》还从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范围,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程序和依据,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失信惩戒措施,明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制度措施,让失信惩戒直接作用于信用主体。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向清认为,社会信用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在海南自贸港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有利于建设高度发达的市场信用机制,完善和提高自贸港国内外交易交流社会信用水平,打造更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
《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
在全国各地共有产权住房立法领域首开先河
《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刘道俊表示,《若干规定》的出台是在全国各地共有产权住房立法领域首开先河,充分彰显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制度集成创新的勇气和魄力,充分展现了海南省委、省政府在解决住房保障这一民生突出问题上的决心和担当。同时,也填补了海南省住房保障立法方面的空白,解决了住房保障工作长期以来缺乏法制支撑的难题,为加快推动海南省住房保障事业走上法制化轨道打下了坚实基础。
钟敏告诉记者,《若干规定》明确安居房保障对象,完善安居房交易管理制度,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十年的,可以上市交易,有效地防止“空挂户”投机炒房和钻政策空子。《若干规定》对违法行为设置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条款,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安居房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取驳回申请、收回所购住房、处以罚款、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等方式惩处。
《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
有利于破解闲置和低效土地闲置难题
《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完善了海南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制度,有利于破解海南闲置和低效土地处置难题,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陆竹筠告诉记者,《若干规定》在海南以往对闲置土地定义的基础之上,完善和丰富了新的定义和新的内涵。
陆竹筠解释道:新规增加了“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竣工日1年未竣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新型闲置认定标准,增设了“超过竣工日1年未竣工及中止开发满1年”的2种闲置情形征缴闲置费的规定,明确了“违约未竣工的闲置费征缴标准”,提高了“原有土地出让金5%-20%”的处罚标准,豁免了“如出让人和受让人签署交地确认书、书面确定土地具备开发条件,即便实际情况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将不再视为政府的责任。”
在秦波看来,“土地闲置费率的闲置费征收的标准,按照阶梯征收”,是《若干规定》的亮点之一。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
明确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共10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构建的海南自贸港基本信用制度顶层设计的基础上,为了预防和惩戒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严重失信行为而制定出台的一部“小切口”地方性立法,是海南自贸港“1+N”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现实意义。
《若干规定》在对利用海南自贸港免税购物政策非法牟利的行为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并实施联合惩戒。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切实增加其违法成本,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陆竹筠认为,《若干规定》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规定了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种情形;明确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建立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和惩戒的工作机制,对失信主体在信用中国(海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等网站上公示三年;明确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