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对房地产企业和经纪机构实行信用管理
以6个月为周期进行阶段性信用评价
近日,省住建厅制定《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市场主体评分标准,并对外公布征求社会意见,通过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拓展评价结果应用渠道等,促进房地产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引导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信用管理办法》提出,对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实行阶段性信用评价,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根据评价周期内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综合得分情况,按照得分高低自动形成信用评价等级。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差)四个等级。
《信用管理办法》明确,我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我省还将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管理规定和评分标准,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信用档案手册和全省统一的信用管理系统,推动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认定、归集、发布、修复房地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施本省信用评价和发布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