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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引才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2020/11/28 23:06:07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人才引进

海南省引才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扎实推进《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号)贯彻落实,完善引才激励机制,优化引才方式方法,加大高层次人才吸引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引才奖励,包括高层次人才全职引进奖励及团队全职引进奖励,主要面向用人单位、中介组织和个人。团队引进的,带头人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领军以上层次人才,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且核心成员在海内外科研机构或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包括高校、医院、科研院所、企业等,其中企业应在海南省范围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组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企业、国内外人才联络站(工作站)、人才协会、人才研究会等。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为我省成功全职引进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每引进一人,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2万元引才奖励。

第六条  为我省用人单位成功引进全职高层次人才团队,团队带头人属于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每引进一个,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引才奖励。

第七条  每年为我省用人单位成功引进拔尖以下高层次人1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50人)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引才奖励;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100人)的,按每人30OO元给予引才奖励;100人以上的,按每人50OO元给予引才奖励。

第八条  用人单位通过中介组织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由用人单位申报奖励的,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可按1:1的比例享受奖励。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奖励申报由省委人才发展局组织实施,具体日期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审批表:《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审批表》或《高

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奖励审批表》。

(二)引进人才(或团队)相关证明:人才(或团队带头人)获得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的证书复印件;人才(或团队)在琼工作时间证明。申报团队引进奖励的另需提供团队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它材料: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办理流程:

(一)申报。用人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到省委人才发展局进行申报。

(二)审核。省委人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三)公示。省委人才发展局将审核结果在省级媒体或政府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告,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视同省人民政府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不再享受各类人才政策支持,并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将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纳入诚信黑名单,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引才奖励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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