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务院近日批复同意自5月5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国务院要求,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相关船舶登记环节以及航行、作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内水路运输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为: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延伸阅读 2018年以来,海南省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性政策,创新游艇管理制度,创造了多项“海南经验”,推动海南游艇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打造海南国际游艇旅游消费中心和建设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提供新动能。 2022年3月,海南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结合产业发展实际进行多项制度创新。如放宽游艇登记主体范围,规定除了中国公民、法人和组织以外,在海南工作并取得居留许可证的境外人员所有的游艇也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申请办理登记。
来源:海口国际投资促进局综合央广网、海财经·证券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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