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解决石油天然气企业因跨区域开采石油、天然气的经营活动带来的税收征管问题。
海南省油气田企业遵循油气井所在地纳税原则。由油气田企业按月汇总计算本年度累计应纳增值税税额(包括查补税额),按照(井口)石油、天然气本年度累计实现产量的比例,计算各市县本年度累计应分配增值税,减去本年累计已分配的增值税后,向油气井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应将每月各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按油气井所在地填写《油气田企业石油、天然气产量表》,并于次月10日内(节假日可顺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油气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石油、天然气产量统一换算为油气当量作为分配各井口所在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
原标题:《海南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施行 企业遵循油气井所在地纳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