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6部门联合出台《海南省海洋牧场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以各沿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为主体申报的养护型海洋牧场项目,由省级财政统筹,每个项目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主要用于人工礁建设、投放以及水下监控平台建设等。
《办法》所称海洋牧场,是指基于生态系统原理,在特定海域,通过人工鱼礁、增殖放流等措施,构建或修复海洋生物繁殖、生长、索饵或避敌所需的场所,增殖养护渔业资源,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渔业模式,包含养护型、增殖型和休闲型三种类型。
海洋牧场项目实施内容主要包括人工鱼礁、海草床、海藻场、珊瑚礁、设施装备(在线监测设施和海上平台等)的建设以及增殖放流等。
《办法》对项目选址、申报主体、项目审批、备案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在补助内容、金额及资金比例方面要求,以各沿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为主体申报的养护型海洋牧场项目,由省级财政统筹,每个项目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主要用于人工礁建设、投放以及水下监控平台建设等,其资金额度、资金比例和使用标准参照相关规定的创建项目。获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后,每个项目可安排500万元补助资金。
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建设的养护型、增殖型及休闲型海洋牧场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申报需符合相关条件,补助标准参照《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即每空方构件礁和每空方投石礁分别不超过500元和200元,同时,企业投入不得低于6000万元;符合条件的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