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在2025年前实行“一负三正”“零关税”清单,其中包括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实行正面清单管理。
自政策实施以来,截至2022年9月30日,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项下享惠企业119家,进口货值约46亿元,免税约11亿元。其中,船舶“零关税”进口38艘、游艇(含游艇、帆船、摩托艇、充气艇等)61艘、飞机(含直升机)4架、车辆66辆,享惠商品惠及海陆空多类交通工具,有力推动海南自贸港交通运输、旅游业发展。
本指南由海南省商务厅组织编撰,主要从政策解读、政策实施、政策监管三个方面分别对政策适用条件及优势、政策申请适用流程、事后配合监管义务进行解读,并提供实例供相关主体参考,以期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政策使用指引。
政策背景
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2020年6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其中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分步骤实施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
在2025年前实行部分进口商品零关税政策,实行“一负三正”“零关税”清单,即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对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岛内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企业生产原辅料和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零关税”实行正面清单管理。
对实行“零关税”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020年12月25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目前,全国范围内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享受“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一)适用条件
海南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有相应的适用条件,包括适用时间、适用主体、适用客体、适用行业和使用用途。
海南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适用条件 | ||
适用条件 | 说明 | |
适用时间 | 全岛封关运作前 | |
适用主体 | 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 | |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 |
✖非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 ||
适用行业 | 从事交通运输业、旅游业 | 1.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零关税”进口航空器所经营航线及“主营运基地”进行具体认定。 2.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业、旅游业相关产业条目确定,动态调整。
3.企业主体资格审核通过后自动列入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 |
适用客体 | 进口用于交通运输业、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 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 | 1.正面清单管理:只有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见二维码)的商品才能实施“零关税”政策。
注意:享受“零关税”的商品范围以税则号列为准。其中序号为第72项税号88052900的商品范围不包含零部件。 2.游艇:从境外进口的游艇船龄需在五年(从建造完工到进口)以下。 3.车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用于道路客(货)运经营服务的“零关税”进口车辆需满足以下条件: (1)车辆税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内; (2)符合国家3C认证相关标准; (3)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4)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5)另购置用于道路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交、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运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服务的进口车辆,须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目录有关要求。 |
使用用途 | 仅限企业营运自用 |
(二)政策优势
1. 进口环节税负为零
从进口环节税税率来说,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 进口登记流程更简便
就船舶进口后的登记办证流程而言,境外船舶移籍“一事联办”创建跨部门联合审批工作机制,大度提升境外船舶移籍注册的便利性、时效性。
政策实施
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一企一账”管理。
名单管理。进口企业按规定申报并经确认列入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后,在进口通关时自动享受“零关税”政策。
部门协同。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企业名单,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海口海关及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
动态调整。主体资格可以随时申请,企业名单的审核确认条件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旅游业相关产业条目的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企业申请适用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和游艇的流程如下:
(一)企业主体资格申报
企业“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前,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海南特色应用-零关税区”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功能模块申报主体资格认定。经审核符合享惠主体资格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系统平台推送至海口海关、海南省税务局。企(事)业单位可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审核结果。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企业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登陆后,从“海南特色应用-零关税专区-交通工具及游艇”菜单进入“企业主体申报”。(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hn.cn/hnsw-portal/index#)
2.选择申报行业类型、填写企业基本信息,选项前带*为必填项。
3.上传营业执照,附件上传支持 jpg、png、doc、docx、pdf 格式。(其中航空运营人还应提供民航业有关经营许可证件。)
4.填写完毕后,阅读并勾选单位承诺,点击确定后申报。
(二)海关注册登记
首次申报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企业,应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完成海关企业注册登记,并登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完善企业账户信息。
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的几种方式:
(1)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2)卡介质(电子口岸IC卡)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点击企业资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企业备案——备案申请。具体流程可参考文件《“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海关企业资质备案相关操作流程)》(见二维码)。
(3)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可以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通过“多证合一”渠道同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4)前往企业所在地海关业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现场办理。
(三)企业账户信息完善
岛内企业在首次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征免性质492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494 零关税交通工具游艇缴纳进口环节税)前登录“海南零关税进口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平台建立账户信息。未建立企业账户信息的,首次申报进口设备、交通工具,“单一窗口”系统将予以退单。大体步骤如下表:
企业账户信息完善 | |
第一步 | 企业用户使用卡介质登录“单一窗口”系统后,在标准版应用—加工贸易中选择“海南零关税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登录零关税监管平台主界面。 |
第二步 | 点击数据录入—账户管理备案,进入“账户管理备案”界面。 |
第三步 | 用户阅读完提示信息,并点击【已阅读并接受】按钮,录入企业账户信息,分为“表头信息”和“表体信息”和“随附单据”三部分 |
具体 可参考 | 《“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海南零关税进口设备、交通工具平台以及游艇管理平台)》 |
(四)进口通关
企业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通关手续。对涉及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应提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等进口监管证件。
进口通关 | ||
(1)电子口岸入网备案 | ||
申办条件 | ||
中国电子口岸入网备案办理首先需要企业完成海关企业注册备案,领取《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 ||
申办窗口 | ||
中国电子口岸网站业务系统:https://e.chinaport.gov.cn/ (建议使用谷歌或IE10以上浏览器) | ||
申办路径 | ||
第一步 | 业务系统页面选择“身份认证管理系统”。 | |
第二步 | 登陆界面选择“用户密码”(使用已注册的中国国际单一窗口用户名和口令登陆)。 | |
第三步 | “身份认证管理系统”选择”企业备案“菜单,完成“法人信息录入”、“企业操作员预录入”、“企业海关资质备案”、“企业外汇资质备案”4项备案的电子信息申报。 | |
第四步 | 完成身份认证系统备案电子信息申报后,联系海南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口岸办理窗口审批。 | |
具体 可参考 | 《中国电子口岸身份认证系统用户手册》 | |
(2)进口许可 | ||
航空器引进许可 | ||
取得航空器引进批文 | 1. 适用情形例外:通航企业无需提供; 2. 申请主体:进口企业; 3. 办理机构:主管部门通常为发改委和中国民航局,如申请注册号时还不能提供批文,则申请国籍证时必须提供批文。 | |
申请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型号认可证(TC/VTC) | 1. 适用情形:首次进口中国情形下适用; 2. 申请主体: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 3. 办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4. 服务事项: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TC/VTC)核发。 | |
自动进口许可(如适用) | ||
申办窗口 | ||
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 | ||
申办路径 | ||
海南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商务厅——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不见面模式) | ||
注意 | 电子口岸入网备案和进口许可可同时办理。 | |
“零关税”营运车辆进口许可及通关具体操作流程及指引可参见《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进口及登记指引》(见二维码)。 | ||
(3)进口通关 | ||
第一步 | 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和游艇作为进口货物到达指定码头 | |
第二步 | 进口企业收到海关到货通知 | |
第三步 | 准备进口报关文件(进口企业或委托报关行) | |
第四步 | 录入报关单,上传附随单据(进口企业或委托报关行) | |
企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申报,进口报关单填报要求: | ||
填报栏目 | 填报要求 | |
申报地海关 | “海口海关”下设的隶属海关或业务现场的关区名称及代码(不含“三沙海关”)。 | |
征免性质 | 1.“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代码:492); 2.如企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当在报关时将征免性质填报为“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缴纳进口环节税)”(代码:494)。 | |
监管方式 | 1.“一般贸易”(0110) 2.“租赁不满1年”(代码:1500)3.“租赁贸易”(代码:1523) | |
征减免税方式 | “随征免性质”(代码:5) | |
消费使用单位 | 企业名称 | |
第五步 | 单证审核无误且无查证指令,海关放行。如征免性质为494的,企业缴纳相关进口税款后放行。 | |
第六步 | 进口企业至码头提货 |
(五)交通工具及游艇登记注册
企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后,应依照现行有关规定到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公安厅、海南海事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核发所有权证书时,将标记“零关税”标识,并按照政策规定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注明监管要求。
旅游文体企业进口“零关税”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充气快艇、划艇及轻舟、帆船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文体主管部门报备。可在海南政务服务网——“零关税”进口旅游文体类交通工具备案办理。
1.营运车辆——注册登记及备案许可
营运车辆注册登记及备案许可 | ||
类型一:零关税进口小客车(9座及以下)用于汽车租赁经营服务 | ||
第一步 | 申请车辆 上牌指标 | 至住所地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机构办理。企业须书面承诺购置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 |
第二步 | 车辆注册登记 | 至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性质为“租赁”。 |
第三步 | 办理车辆 租赁备案 | 自取得车牌号码之日起60日内至所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
类型二:零关税进口客车(9座以上)用于 道路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交经营服务 | ||
第一步 | 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企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道路经营许可或城市公交特许经营许可,且经许可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复同意。 |
第二步 | 车辆注册登记 | 至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性质应依据国家公共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确定的营运类别予以登记。 |
第三步 | 办理车辆 营运许可 | 应在批复文件时限要求内按规定至所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运许可手续。 |
类型三:零关税进口货车用于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服务 | ||
第一步 | 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企业需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第二步 | 车辆注册登记 | 至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
第三步 | 办理车辆 营运许可 | 至所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
2.船舶、游艇——登记办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船舶(含游艇)在海南水域航行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适航性证明文件,主要包括适航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三证。
3.航空器——登记办证
航空器的登记办理分8个程序,每个程序都有适用情形、申请主体和专门的办理机构。
航空器登记办证 | ||
# | 程序 | 说明 |
1. | 取得航空器 引进批文 | 1. 适用情形例外:通航企业无需提供; 2. 申请主体:进口企业; 3. 办理机构:主管部门通常为发改委和中国民航局,如申请注册号时还不能提供批文,则申请国籍证时必须提供批文。 |
2. | 申请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型号认可证(TC/VTC) | 1. 适用情形:首次进口中国情形下适用; 2. 申请主体: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 3. 办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4. 服务事项: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TC/VTC)核发。 |
3. |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预留申请 | 1. 申请主体:进口企业; 2. 申请时间:可在航空器交付前6个月内向民航局适航管理部门申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预留; 3. 办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
4. | 航空器 喷涂方案备案 |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申请人应当将每一型号航空器外部喷涂方案的工程图(侧视、俯视、仰视图)及彩图或者彩照报民航局适航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申请人应确保喷涂方案符合CCAR-45部相关规定并做出承诺。民航局适航管理部门将基于申请人的承诺,予以备案。 |
5. | 申请国籍登记证 | 1. 申请主体:进口企业; 2. 办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3. 服务事项:民用航空器已有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申请国籍登记证核发。 |
6. | 民用航空器 权利登记 | 1. 申请主体:进口企业; 2. 办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 3. 服务事项: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 |
7. | 标准适航证申请 | 1. 申请主体:进口企业; 2. 办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3. 服务事项: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申请和颁发。 |
8. | 无线电台执照申请 | 1. 申请主体:进口企业; 2. 办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3. 服务事项: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办理。 |
政策监管
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一)年限
海南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监管年限根据交通工具的种类有所不同。
海南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监管年限 | ||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贸港登记入籍并在海南营运自用,接受海关及相关政府部门监管。 | ||
监管年限 | 船舶(含游艇)及航空器 | 8年 |
车辆 | 6年 | |
监管起算点 | 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 |
监管终结点 | 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
(二)管理
“零关税”进口的海南交通工具及游艇有特殊的监管措施,不同种类的交通工具营运范围有所不同。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 | |||
监管措施 | 说明 | ||
总体条件 | 仅限进口企业营运自用,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 | ||
海关年报 |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在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或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营运车辆使用情况的报告时,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和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 ||
航空器、 船舶管理 | 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 | 1、航空器:航空器所属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 2、船舶: (1)经营内贸航线船舶,每年至少要有6个航次; (2)经营外贸航线船舶,每年至少要有1个航次。 (3)经营内外贸兼营航线的船舶,每年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6个航次或一个年度周期内仅从事外贸航线业务,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 1 个航次。 | |
游艇管理 | 营运范围为海南全省。 | 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巡航船、游览船、渡船、娱乐或运动用的充气快艇、划艇及轻舟、帆船等仅限在海南省内使用。 “零关税”进口游艇航行区域在适航证书中予以明确,规定在海关监管期内仅限海南省管辖水域航行。 | |
车辆管理 | 营运范围 | “零关税”营运车辆的客货运输作业既可以在海南岛内,也可以往来内地。 | 1.营运车辆是指: (1)客运车辆:用于道路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和符合新能源要求的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零关税”客运车辆; (2)货运车辆:用于道路货运(含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和大件运输)、危货运输经营服务的“零关税”货运车辆。 |
往来内地“零关税”车辆管理 | 1. 始发地和目的地要求 往来内地的运输作业,始发地和目的地至少有一端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 2. 停留天数要求 往来内地的“零关税”车辆内地停留天数要求: (1)属于“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内地停留时间不受天数限制; (2)不属于“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按照自然日计算,不计次数)。 (3)对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客、货运输车辆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按照其他“零关税”营运车辆年度进出岛时间累计不超过120天规定进行管理。 | 1.“点对点”“即往即返” 指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出发到内地开展客、货运输服务,停留地点和行驶路线相对固定,装卸客、货后即行返回的运输方式。 2.“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车辆 (1)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客运车辆,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许可,从事省际班线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和省际旅游客运的车辆。 (2)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货运车辆,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其货运服务起屹点至少一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行驶路线和停留地点相对固定,装卸货物后即行返回的车辆。 | |
进出岛时间和在内地停留天数监管 | “零关税”营运车辆进出岛时间和在内地停留天数,由省交通保障中心根据琼州海峡轮渡联网售票系统、海南省“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进行联网采集和分析甄别。 (1)对出岛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计达到100天的车辆,省交通保障中心通过监管系统向车辆所有人发送告知信息予以提醒。 (2)对出岛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计超出120天的车辆,省交通保障中心向车辆所有人发送告知信息,同时将该车辆当年的进出岛明细记录数据等信息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给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在实现联网传输前,由省交通运输厅以函告形式定期提供相关信息。 | ||
“点对点”“即往即返”车辆信息备案 | 1. 总体规定 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客货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向省内营运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附表【见二维码】要求将有关车辆信息申请备案。 2. 备案时间 (1)省际班线客运企业:应在取得《道路运输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经营车辆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一年填报一次。 (2)省际包车客运、省际旅游客运、货运(含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和大件运输)、危货运输等企业:应在开展相应业务前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申请备案。 |
(三)处置
在监管年限内,如“零关税”进口的交通工具及游艇需要转让、转移、抵押贷款、提前解除监管的,需要事先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才可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关于转让、转移、抵押贷款、提前解除监管的操作流程大体如下,具体可参考《“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海南零关税进口设备、交通工具平台以及游艇管理平台)》(见二维码)。
1.转让
转让分为两种情形,转让给岛内企业和岛外企业。不同情形所需办理的手续不同。
转让 | |
情形一:转让给岛内企业(转让登记) | |
手续 | 说明 |
转让登记申请 | “转让”是指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岛内企业将零关税交通工具转让给其他符合享惠条件的岛内企业的,需要办理零关税交通工具的转让登记手续。零关税交通工具在岛内企业之间转让的,自行办理登记手续,无需补缴进口税款。 (1)转出企业:转让转出登记申请。转出企业应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设备、交通工具以及游艇管理平台”填报 “转让登记清单(转出)”。 (2)转入企业:转让转入登记申请。转入企业应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设备、交通工具以及游艇管理平台”填报 “转让登记清单(转入)”。 |
情形二:转让给岛外企业(特殊情况转让) | |
手续 | 说明 |
特殊情况转让申请 +补税 |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岛内企业需要将零关税交通工具转让岛外企业的,需要向海关做特殊情况转让申请,海关审核通过并办理补税手续。 |
补税的完税价格 | |
1. 补税的完税价格=“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 1-“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2.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已进口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3. 自税款补缴并办结海关相关手续之日起,“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解除海关监管。 |
2.转移
转移登记只适用于转移给岛内企业使用。
转移登记(转移给岛内企业使用) | |
手续 | 说明 |
转移登记 | 1.转移登记:“转移”是指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岛内企业将零关税交通工具转移给其他岛内企业使用,需要办理零关税交通工具的转移登记手续。零关税交通工具在岛内企业之间转移的,自行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无需补缴进口税款。 2.结束转移登记:零关税交通工具转移使用结束时,岛内企业办理转移结束登记手续。 3.自动解除监管:零关税交通工具在转移使用期间到达监管年限的,自动解除监管。 |
3.抵押
“零关税交通工具贷款抵押”是指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岛内企业以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向境内或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
贷款抵押 | |
手续 | 说明 |
贷款抵押 +税款担保 | “零关税交通工具贷款抵押”是指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岛内企业以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向境内或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事先通过 “海南零关税进口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抵押贷款相关手续。 |
注意 | 企业不得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
4.提前解除
“零关税进口设备、交通工具的提前解除监管”是指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岛内企业需要申请零关税交通工具提前解除监管。
提前解除监管 | |
手续 | 说明 |
提前解除监管 | “零关税进口设备、交通工具的提前解除监管”是指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岛内企业需要申请零关税交通工具提前解除监管的,需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通过并办理补税或退运手续后,提前解除监管手续。提前解除监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补税解除监管——需补缴税款; (2)退运解除监管——无需补缴税款。 |
(四)海关稽核查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进口和使用“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相关企业实施稽核查。具体来说,自进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
实例参考
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2020年12月25日,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落地。海南海丰航运有限公司即有进口“零关税”集装箱船舶意向。马村港海关了解到该公司的意向后,迅速组织工作专班,提前介入对接企业需求,建立工作专项微信群,沟通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船舶输入地海关等相关部门单位,精准服务提供通关办理事项、工作流程及监管证件方面专业指导,及时解决通关疑难,助推“零关税”集装箱船舶顺利通关。2021年5月11日,由海南海丰航运有限公司进口的集装箱船舶“海丰海口”轮在海口海关所属马村港海关顺利通关放行,船舶价值6500万元,减免税款约1500万元,这是海南自贸港首艘“零关税”进口集装箱船舶。
适用主体及行业:海南海丰航运有限公司作为注册在海南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交通运输业,满足海南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的适用主体及行业条件。
适用时间、客体及使用用途:海南海丰航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申请进口的“海丰海口”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内,且用于企业营运自用,经营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满足海南“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的适用时间和客体、使用用途条件。
附录:政策索引
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中共中央 国务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20年6月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60号)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企业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2月8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进口及登记指引的公告》(2021年4月12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零关税”进口船舶及游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1年7月23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交规字〔2021〕27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21〕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