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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私募投资基金招商指引

2021/5/13 10:58:03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科技金融

 

 

海南自由贸易港私募投资基金招商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近年来,私募基金以融资规模大、投资领域广、资金来源多等特点,日趋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私募基金对税收的敏感性强,因此,各地税收政策一直是私募投资基金选择注册地的重要考量因素。《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15%、个人所得税最高15%的“双15%”优惠政策吸引了私募基金行业的高度关注。

为进一步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适用情形、基金注册流程,并对招商过程中投资机构提出的常见问题提供解答口径,更好服务招商部门、市县园区招商工作,省委深改办(自贸港工委办)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局、省市场局、省税务局、人行海口中支、海口市、三亚市制定本指引。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私募基金的优势

二、如何在海南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流程及受理部门、办理时长、咨询电话

(二)QFLP基金管理人设立流程及受理部门、办理时长、咨询电话

(三)QDLP基金管理人设立流程及受理部门、办理时长、咨询电话

三、如何在海南设立私募基金

(一)私募基金产品设立流程及受理部门、办理时长、咨询电话

(二)QFLP基金设立流程及受理部门、办理时长、咨询电话

(三)QDLP基金设立流程及受理部门、办理时长、咨询电话

四、海南私募基金常见问题参考

(一)税收政策常见问题

1. 哪些个人能享受个人所得税最高15%政策?

2.境外“高端紧缺”人士无法提供社保,可以享受最高15%个税政策吗?

3.如果个人在内地、海南两地都有应税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可以叠加计算纳税吗?

5.哪些企业能享受15%企业所得税政策?

6.如何判断实质性运营?

7.如何办理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8.合伙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各项收入适用什么所得税率?

9.合伙制私募基金各项收入适用什么所得税率?

10.公司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各项收入适用什么所得税率?

11.公司制私募基金的各项收入适用什么所得税率?

12.香港私募基金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免税政策对海南自贸港基金行业有何影响?

(二)注册登记常见问题

1.在海南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注册资本金有何要求?

2.在海南设立私募基金有何要求?

3.在海南设立私募基金对注册资本金有何要求?

4.在海南设立私募基金,如何判定实质性运营?

5.在海南设立私募基金,对托管银行有要求吗?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控合规负责人是否认定为高管?

7.拥有境外执业牌照的基金管理人能否在海南发行私募基金?

8.在海南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是否有资格在海南买房?

(三)在海南设立QFLP基金管理人、QFLP基金常见问题

1.在海南设立QFLP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2.在海南设立QFLP基金的条件?

3.在海南设立QFLP基金管理人、QFLP基金,注册资本缴纳方面有什么要求?

4.除不设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外,海南QFLP管理办法对比全国其他地区有什么特别优势?

5.设立QFLP基金是否需要推荐函?

6.设立QFLP基金所需时长?

7.在海南发行QFLP基金是否有返投比例规定?

8.发行QFLP基金的管理人必须是外商投资企业吗?

9.注册地不在海南的基金管理人可否在海南设立QFLP基金?

10.在海南设立QFLP基金,有限合伙人(LP)可否是境外自然人或机构?

11.若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是境内自然人,出资时资金由境外账户汇入,是否符合QFLP注册条件?

12.海南QFLP基金是否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纳税?境外有限合伙人(LP)如何纳税?

13.对QFLP境外有限合伙人(LP)进行公证时,需要提供境外LP的身份证明公证文件吗?具体包括哪些材料?

14.QFLP基金开立托管账户要在海南设有办公场所吗?

)在海南设立QDLP基金管理人、QDLP基金常见问题

1.在海南设立QDLP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2.在海南设立QDLP基金的条件?

3.QDLP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缴纳方面有什么要求?

4.除不设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外,海南QDLP管理办法对比全国其他地区有什么特别优势?

5.设立QDLP基金是否需要推荐函?

6.设立QDLP基金所需时长?

7.注册地不在海南的基金管理人可否在海南设立QDLP基金?

8.在海南设立QDLP基金,有限合伙人(LP)可否是境外自然人或机构?

9.在海南设立QDLP基金,资金出境是否需要去发改委和商务部备案?

10.发行QDLP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是内资企业吗?

市县财税支持政策

1.海口市财税支持政策

1)投资专项奖励

2)创投风投机构奖励

3)税收政策

2.三亚市财税支持政策

1)税收返还

2)项目奖励

附录一:私募基金基础概念

(一)私募基金有哪些市场主体参与?

1.基金出资人

2.基金管理人

3.基金托管人

(二)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何不同?

1.私募基金管理人特征

2.私募基金特征

(三)私募基金都有哪些类型?

1.按设立方式可分为3类

1)契约型基金

2)公司型基金

3)合伙型基金

2.按投资标的主要分为4类

1证券投资类

2)创业投资类

3)股权投资类

4)其他投资类

附录二:相关政策、法规汇编


海南自由贸易港私募基金招商指引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私募基金的优势

(一)税收成本低

一是个人所得税低。全岛封关运作前,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获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经营所得,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最高15%政策。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投资者,投资海南自贸港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获得的分红及投资出让收益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最高15%政策。其中合伙制创业类私募基金应选择“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而非“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投资者收到的分红、投资出让收益等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最高15%政策全岛封关运作后,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私募股权投资者,其来源于海南自贸港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收入,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与之相对,国内其他省市个人所得税率为25%,香港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为17%,新加坡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为22%,均高于海南15%。

二是企业所得税低。全岛封关运作前,QFLP、QDLP等提供跨境投融资服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创业类私募基金可直接享受15%企业所得税政策。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海南自贸港内符合三大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股权,也可以通过分红间接享受到15%企业所得税政策。全岛封关运作后,海南自贸港内所有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均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政策。与之相对,国内其他省市企业所得税率为25%,香港企业利得税税率为16.5%,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7%;均高于海南15%。国内部分省市或可通过财政返还,采取“先征后返”模式将企业实际税负降到15%,但政策稳定性不如海南自贸港

(二)设立条件优

海南自贸港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设立条件在全国范围内最优。比如,海南自贸港QFLP不设联审机制,以推荐函制度替代,登记注册简便高效。QFLP基金经营范围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不在清单内的业务均可开展,同时通过例外方式QFLP基金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企业债券预留了空间,更利于机构开展组合投资。又如,海南自贸港QDLP试点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相对上海、深圳等地要求的200万美元较低。QDLP基金可投资境外非上市股权、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债券、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等,同时未限制单支基金只能投向一类资产,投资范围广,利于机构开展多元化投资。

(三)登记注册快

针对国内私募基金在市场部门注册困难现象,海南通过制度创新理顺工作机制,出台《海南基金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暂行办法》,明确推荐函制度,省市场局根据推荐函为企业办理注册。推荐函出具时间最快为1周,整个注册流程时间最快为2周,效率远高于国内平均水平。(请有关部门核对时间)

(四)享受自贸港福利保障

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条件的私募基金从业者,可享受人才落户、购房购车、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和住房等自贸港福利保障。

二、如何在海南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流程及受理部门、办理时长、咨询电话

第一步:获取推荐函

受理部门:海南省金融局、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

办理时间:1周左右(请省金融局核对办理时长)

咨询电话:海南省金融局0898-XXXX(请省金融局提供该咨询电话)

第二步:基金管理人注册

受理部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时间:0.5个工作日左右(请省市场局核对办理时长)

咨询电话: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0898-XXXX(请省市场局提供该咨询电话)

第三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受理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办理时间:视情况而定,登记一般耗时2个月左右

中基协私募查询热线 : 400-017-8200

(二)QFLP基金管理人设立流程及受理部门、办理时长、咨询电话

第一步:获取推荐函

受理部门:海南省金融局、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园区

办理时间:1周左右(请省金融局、园区核对办理时长)

咨询电话:海南省金融局0898-XXXX

第二步:QFLP基金管理人注册

受理部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时间:0.5个工作日左右(请省市场局核对办理时长)

咨询电话: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0898-XXXX

第三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受理部门:各商业银行

办理时间:一般当天可办理完成(请外汇局海南分局同银行核对办理时长)

咨询电话: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0898-XXXX(请外汇局海南分局提供该咨询电话)

第四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QFLP管理人登记

受理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办理时间:视情况而定,登记一般耗时2个月左右

中基协私募查询热线 : 400-017-8200

(三)QDLP基金管理人设立流程及受理部门、办理时长、咨询电话

第一步:申请QDLP基金管理人试点资格

受理部门:海南省金融局

办理时间:2周左右(请省金融局核对办理时长)

咨询电话:海南省金融局 0898-XXXX

第二步:QDLP基金管理人注册

受理部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时间:0.5个工作日左右(请省市场局核对办理时长)

咨询电话: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0898-XXXX

第三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受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办理时间:一般当天可办理完成(请外汇局海南分局核对办理时长)

咨询电话: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0898-XXXX(请外汇局海南分局提供咨询电话

第四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QDLP管理人登记

受理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办理时间:视情况而定,登记一般耗时2个月左右

中基协私募查询热线 : 400-017-8200

三、如何在海南设立私募基金

(一)私募基金产品设立流程及受理部门、办理时长、咨询电话

第一步:获取推荐函

受理部门:海南省金融局、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

办理时间:1周左右(请省金融局核对办理时长)

咨询电话:海南省金融局0898-XXXX

第二步:私募基金产品注册

受理部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时间:0.5个工作日左右(请省市场局核对办理时长)

咨询电话: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0898-XXXX

第三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受理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办理时间:视情况而定,登记一般耗时2个月左右

中基协私募查询热线 : 400-017-8200

(二)QFLP基金设立流程及受理部门、办理时长、咨询电话 

第一步:获取推荐函

受理部门:海南省金融局、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园区

办理时间:1周左右(请省金融局核对办理时长)

咨询电话:海南省金融局0898-XXXX

第二步:QFLP基金产品注册

受理部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时长:0.5个工作日左右(请省市场局核对办理时长)

咨询电话: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0898-XXXX

第三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受理部门:各商业银行

办理时间:一般当天可办理完成(请外汇局海南分局同银行核对办理时长)

第四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QFLP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受理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办理时长:视情况而定,备案一般2周左右

中基协私募查询热线 : 400-017-8200

(三)QDLP基金设立流程及受理部门、办理时长、咨询电话 

第一步:申请设立试点QDLP基金

受理部门:海南省金融局

办理时间:2周左右(请省金融局核对办理时长)

咨询电话:海南省金融局 0898-XXXX

第二步:QDLP基金产品注册

受理部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时长:0.5个工作日左右(请省市场局核对办理时长)

咨询电话:海南省市场监督局 0898-XXXX

第三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QDLP基金产品备案

受理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办理时长:备案一般2周左右

中基协私募查询热线 : 400-017-820

第四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受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办理时间:一般当天可办理完成(请外汇局海南分局核对办理时长)

咨询电话: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0898-68562943

四、海南私募基金常见问题参考

(一)税收政策常见问题

1. 哪些个人能享受个人所得税最高15%政策?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全岛封关运作前,享受个人所得税最高15%政策的前提条件为:1.满足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有关条件;2.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署一年以上的劳动协议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3.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具体到私募基金行业,符合上述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伙人、高级管理人才、雇员等从业人员,获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最高15%政策。符合上述条件的私募基金投资者,投资海南自贸港合伙制私募基金,获得的分红及投资出让收益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最高15%政策。其中需注意,投资合伙制创业类私募基金的,应选择“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而非“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投资者收到的分红、投资出让收益等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最高15%政策

全岛封关运作后,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私募股权投资者,其来源于海南自贸港基金的运营、投资收入,均可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境外“高端紧缺”人士无法提供社保,可以享受最高15%个税政策吗?

——可以。申请时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即可。

3.如果个人在内地、海南两地都有应税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海南和内地的应税收入分开计算缴税,只有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收入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最高15%政策。

4.个人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可以叠加计算纳税吗?

——个人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不能叠加计算纳税。两者的年度汇算清缴时间不同。个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次年1月1日-3月31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次年3月1日-6月30日。

5.哪些企业能享受15%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岛封关运作前,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到私募基金行业,目前被纳入鼓励类产业目录清单的有创投投资、跨境投融资双向开放服务。因此,公司制创投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应纳税收入,以及QFLP基金管理人、QDLP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咨询费等部分应纳税收入,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政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主体需明确创投投资或跨境投融资双向开放服务为公司的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全岛封关运作后,海南自贸港内所有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均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6.如何判断实质性运营?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7.如何办理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通过网上直接办理。第一步,进入海南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第二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简称“主表”),在第9行按25%税率填报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步,进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在第28行填写根据主表第9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8.合伙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各项收入适用什么所得税率?

合伙制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运行期间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明确各个股东的应纳税所得额后,由股东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合伙制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若管理人仅作为第三方对基金进行管理,则应纳税所得仅有“管理咨询费”1项;若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对基金进行管理,则应纳税所得除了“管理咨询费”之外,还包括“股息、红利等分红收益”、“投资标的转让收入”等。

1)管理咨询费:按“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对符合享受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政策条件的个人,适用税率为15%。

2)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适用税率为20%。

3)投资标的转让收入:按“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对符合享受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政策条件的个人,适用税率为15%。

9.合伙制私募基金各项收入适用什么所得税率?

同上,合伙制私募基金运行期间需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明确各个股东的应纳税所得额,由股东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主要包括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标的转让收入等。

1)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适用税率为20%。

2)投资标的转让收入:按“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对符合享受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政策条件的个人,适用税率为15%。

其中,完成创投企业备案的基金,若采取“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则投资者个人所得适用税率为20%;若采取“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则投资者符合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条件,适用税率为15%。建议创业投资型基金,若其主要个人投资者符合海南自贸港15%个税优惠相关条件,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10.公司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各项收入适用什么所得税率?

——与合伙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同理,若管理人仅作为第三方对基金进行管理,则应纳税所得仅有“管理咨询费”一项;若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对基金进行管理,则应纳税所得除了“管理咨询费”之外,还包括“股息、红利等分红收益”、“投资标的转让收益”等。

1)管理咨询费:根据有关政策,公司制QFLP管理人、QDLP管理人获得的管理咨询费,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股息、红利收入:免征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

3)投资标的转让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请省税务局确认)

11.公司制私募基金的各项收入适用什么所得税率?

——公司制私募基金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主要包括“股息、红利等分红收益”、“投资标的转让收益”等。

1)股息、红利收入:免征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

2)投资标的转让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请省税务局确认)

若基金经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为“创业投资”,则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15%。

12.香港私募基金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免税政策对海南自贸港基金行业有何影响?

——影响有限。目前在香港等境外地区注册的基金,只能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有限特许通道,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中,QDLP、QDII等渠道还设有额度限制。若基金想用好中国境内庞大的资金、项目市场,仍需在境内注册。从这个角度上说,真正与海南形成政策对比效应的,主要还是境内其它省市。目前,海南自贸港政策制度环境相较内地其他地区更加宽松、利好涌现,更有利于私募基金的发展

(二)注册登记常见问题

1.在海南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注册资本金有何要求?

——海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注册资本不作要求。请省金融局、省市场局确认。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缴比例未达到认缴资本的25%等情况,中基协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海南对QFLP基金管理人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QDLP试点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为最低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等价外币,并在2年内全部缴足。二者在全国范围内均最低。

2.在海南设立私募基金有何要求?

——满足中基协私募基金备案有关要求即可,无额外要求。

3.在海南设立私募基金对注册资本金有何要求?

——对一般私募基金QFLP基金,海南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对QDLP试点基金,海南规定认缴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

4.在海南设立私募基金,如何判定实质性运营?

——私募基金在中基协进行备案,持有相应牌照,安排当地运营人员,比如财务人员(负责代理记账)、运营人员等。

5.在海南设立私募基金,对托管银行有要求吗?

——一般而言,托管银行由私募基金自主选择。对于QDLP基金,托管银行须符合以下要求:有外汇指定银行资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总部法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实收资本不少于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有足够熟悉境内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具备安全托管资产的条件;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能力;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最近3年内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最近3年无重大违反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试点相关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控合规负责人是否认定为高管?

——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时的章程认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7.拥有境外执业牌照的基金管理人能否在海南发行私募基金?

——目前境外持牌照机构不可以直接在海南发行产品,必须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为基金管理人才可以发行私募基金(包括QDLP、QFLP等)

8.在海南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是否有资格在海南买房?

——判断个人是否具有买房资格需参照海南省房地产限购政策有关规定,如拥有海南户籍、符合人才引进有关条件等。仅通过设立私募基金不可直接获得购房资格。

(三)在海南设立QFLP基金管理人、QFLP基金常见问题

1.在海南设立QFLP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QDLP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设立条件

注册资本金

金额

无要求

实缴期限

无要求

首次出资比例

无要求

货币出资比例

无要求

高级管理人员

人数

2名

资质

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5年

高级管理职务≥2年

境内股权投资经历,
或境内金融机构从业

近5年无违规记录和经济纠纷诉讼,且个人信用良好

认定范围

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章程约定其他人员

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

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则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2.在海南设立QFLP基金的条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QFLP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条件

最低认缴金额

无要求

企业命名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标明“股权投资”

项目资金托管人

银行资质

银保监会批准

具备资金托管资质

在海南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含)以上的银行机构

券商

具备资金托管资质

不得从事业务范围

国家禁止外商投资领域

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交易,
但经省金融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认可的除外

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向非被投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3.在海南设立QFLP基金管理人、QFLP基金,注册资本缴纳方面有什么要求?

——海南QFLP基金管理人、QFLP基金不设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QFLP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须一年内认缴25%,QFLP基金须一年内认缴100%。

4.除不设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外,海南QFLP管理办法对比全国其他地区有什么特别优势?

——一是“免联审”。不设联审机制,企业申请设立流程较短,所需提交材料较少,注册简便高效;二是“范围广”。QFLP基金的经营范围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明确了“七不得”。同时通过采取例外的方式为QFLP基金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和进行企业债券交易的部分投资标的预留了空间。同时,投向上可投资全国范围内项目,可投范围最广;三是“无差别”。对内外资QFLP管理人的要求一致,且明确允许“内资管理外资”和“外资管理内资”的业务模式,灵活性较高,内外资待遇平等;四是“优惠多”,配套支持政策力度更大。从个人所得税、配套优惠措施和园区落地奖励等方面明确了优惠政策。

5.设立QFLP基金是否需要推荐函?

——需要推荐函。可由省直相关职能部门(省金融局)、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凭推荐函到省市场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

6.设立QFLP基金所需时长?

——若资料齐全, 2周至3周可完成注册备案并获得营业执照。

7.在海南发行QFLP基金是否有返投比例规定?

——海南QFLP管理办法未对基金作返投比例等要求。

8.发行QFLP基金的管理人必须是外商投资企业吗?

——不是。海南QFLP管理办法允许“内资管外资”和“外资管内资”业务模式,对QFLP基金管理人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不作要求。

9.注册地不在海南的基金管理人可否在海南设立QFLP基金?

——可以。海南QFLP管理办法明确允许“内资管外资”和“外资管内资”业务模式。在海南发行QFLP基金的情况包括两类,一类是在海南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发行QFLP基金产品;另一类是由在其他地区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境内地区或境外地区均可,不做限制),到海南发行QFLP基金产品。如果私募基金投资周期比较短,通常多为第二类。

10.在海南设立QFLP基金,有限合伙人(LP)可否是境外自然人或机构?

——可以。

11.若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是境内自然人,出资时资金由境外账户汇入,是否符合QFLP注册条件?

——以上情形无法被认定为“外商”,不符合QFLP政策有关规定。

12.海南QFLP基金是否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纳税?境外有限合伙人(LP)如何纳税?

——有限合伙制QFLP基金遵从“先分后税”原则纳税。QFLP基金境外有限合伙人(LP)采取预提所得税方式纳税,若QFLP基金经备案为创业投资类,可按照10%税率预提所得税,其他类则按照25%税率预提所得税。(请省发改委、省税务局确认)

13.对QFLP境外有限合伙人(LP)进行公证时,需要提供境外LP的身份证明公证文件吗?具体包括哪些材料?

——对QFLP境外LP进行公证,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

14.QFLP基金开立托管账户要在海南设有办公场所吗?

——以过往经验看,中资银行对于客户开户有一定要求,通常需要实地拍照,并要求提供租赁合同等材料证明,对金融企业开户银行要求更为严格。此外,银行也会开展现场抽查,确保开户企业满足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经营等条件。

)在海南设立QDLP基金管理人、QDLP基金常见问题

1.在海南设立QDLP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海南自贸港试点QDLP基金管理人设立条件

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货币出资

2年内缴足

管理人员

1名5年以上和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资质

近5年内无违规或经济诉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关联实体

金融企业

经批准从事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

获颁金融许可

基金管理人

具有良好投资业绩

管理基金规模≥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净资产

≥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资产质量良好

资产管理从业≥3年

最近1年未受重大处罚

没有正在立案调查

存续类私募基金条件

境内存续经营的私募基金要求中基协已经登记注册

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1只

2.在海南设立QDLP基金的条件?

海南自贸港试点QDLP基金设立条件

认缴出资金额

≥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货币出资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投资单只试点基金金额≥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法人单位

净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

个人

金融资产≥300 万元,或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50 万元

可视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

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QDLP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缴纳方面有什么要求?

——根据QDLP基金管理人要求2年内认缴100%。

4.除不设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外,海南QDLP管理办法对比全国其他地区有什么特别优势?

——一是“条件优”。海南QDLP暂行办法要求试点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试点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最近1年内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门槛较低。二是“投向广”。海南QDLP暂行办法规定试点基金境外投资范围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券、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境外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范围较广。三是“无限制”。海南QDLP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在未超过海南省QDLP总额度的前提下,单家试点基金管理人的额度申请和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无限制,试点相关单位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批复的试点额度。四是“更灵活”。海QDLP暂行办法明确规定,QDLP试点企业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且试点基金管理人可发起成立多只试点基金,可在其设立的各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各单只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之和不得超过经试点相关单位批准的试点基金管理人对外投资额度。

5.设立QDLP基金是否需要推荐函?

——不需要推荐函。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海南金融局提起试点申请。

6.设立QDLP基金所需时长?

——若资料齐全, 2周-3周可完成注册备案并获得营业执照。(请省市场局核对办理时长)

7.注册地不在海南的基金管理人可否在海南设立QDLP基金?

——不可以。在海南发起QDLP基金,必须由经海南省认定的QDLP基金管理人发起。

8.在海南设立QDLP基金,有限合伙人(LP)可否是境外自然人或机构?

——不可以。但境外自然人或机构若作为出资人投资管理该QDLP基金的基金管理人(GP),则可以间接投资该QDLP基金

9.在海南设立QDLP基金,资金出境是否需要去发改委和商务部备案?

——QDLP基金投资证券类标的不需要,投资股权类标的涉及盲池或直投项目的,需履行对外直接投资(ODI)有关程序,到商务部门发改部门备案/审批。(请省金融局、省发改委、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核实)

10.发行QDLP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是内资企业吗?

——不一定。发行QDLP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须具备经海南省认定的QDLP基金管理人资质,而海南QDLP暂行办法规定,试点基金管理人既可以是内资试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是外商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人。

市县财税支持政策

1.海口市财税支持政策(请海口市核对)
1)投资专项奖励

对经中基协备案,并在海口市注册且开展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投资奖励。奖励以扣除政府出资的实际投资基金规模计算。其在海口市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的,按实际投资规模的1%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创投风投机构奖励

对注册在海口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海口市辖区内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税收政策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财富管理机构,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其经营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富管理机构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其所投资股权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富管理机构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报税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2.三亚市财税支持政策(请三亚市核对)
1)税收返还

对在三亚中央商务区注册落地(含新设或迁入),并在中基协完成各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所发起的私募基金、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备案的创投类公司给予财政奖励。

①企业所得税返还

企业年纳税总额(含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50万元,缴交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属三亚市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100%财政奖励。任意—个自然年度内企业所缴税款累计达到50万以后,当月纳税,次月给予相应奖励。

②个人所得税返还

企业中高管及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缴交的个人所得税(投资收益、利息、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工薪收入部分)三亚市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100%给予财政奖励。

2)项目奖励

中央商务区的各类投资基金支持三亚市实体经济发展,所投企业符合三亚市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且企业纳税地点在三亚的,按照其投资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项目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对绿色产业基金、气候基金在我市绿色产业的投资额按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三亚市金融局认定,目前注册在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的同类机构也能享受上述待遇,详细内容参照《关于印发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基金企业及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合伙人奖励实施细则》

附录一:私募基金基础概念

(一)私募基金有哪些市场主体参与?

基金运作链条包括的市场主体: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标的、基金的投资者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基金内部运行涉及的主体:1.基金出资人、2.基金管理人、3.基金托管人

1.基金出资人

合伙制基金出资人一般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基金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在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框架下,基金管理人一般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具体的投资运作,包括项目开发、管理及退出等。

有限合伙人Limted PartnerLP):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是指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直接控制和管理基金财产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进行具体资金运作的基金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二)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何不同?

1.私募基金管理人特征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负责管理运营单只或多只私募基金的专业管理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设立私募基金的申请主体。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是设立私募基金的前置条件。

2.私募基金特征

私募基金是为投资单个或多个资产标的而成立的市场主体。私募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设立、运营、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三)私募基金都有哪些类型?

1.按设立方式可分为3类

包括合伙制、公司制、契约制。

1)契约型基金

是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2)公司型基金

是指投资者按照《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3)合伙型基金

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2.按投资标的主要分为4类

包括证券投资类、创业投资类、股权投资类、其他投资类等。

1证券投资类

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创业投资类

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需具备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等一定条件,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3)股权投资类

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4)其他投资类

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

附录二:相关政策、法规汇编

(以下文件名称包含官方网站链接地址)

(一)国家有关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国务院行政法规

1.合伙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三)国家部委有关政策

1.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6〕34号)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

4.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17号)

5.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

6.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

7.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2号)

8.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

9.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第39号令)

10.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发改财金〔2009〕1827号)

11.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12.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8年第43号公告)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15.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16.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17.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18.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商务部2015年第2号令)

1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

20.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

2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21.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版)

22.深交所关于引导私募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

23.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的通知(登注函〔2021〕16号)

2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1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14号)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

2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29.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政策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基金业协会发〔2014〕1号)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

3.私募基金备案须知

4.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5.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6.私募基金命名指引

7.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8.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

9.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10.关于发布私募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11.关于公布私募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12.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二、海南省有关政策

(一)省级政策

1.关于基金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时办法》的通知

3.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4.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2020-2024年试行)》的通知

(二)海南各市县政府有关政策

1.《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3.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基金企业及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合伙人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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