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近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海口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0月25日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9月27日印发的《海口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海府办规〔2020〕8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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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办法》旨在推动海口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促进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应,鼓励和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保证海口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规范、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发挥资金在解决海口市科技型企业融资的作用。《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市级两级财政共同出资,总规模3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200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
《办法》指出,风险补偿资金对应支持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年度同一企业由本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对应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贷款后,应当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或固定资产及工艺流程的技术改造以及无形资产的技术研发等支出,不得从事资产、股本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房地产、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办法》明确,风险补偿项目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机构按照相应比例承担贷款损失,合作机构可选择风险分担比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仅承担逾期贷款本金损失。
对于合作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若合作机构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行为,由有权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