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科工信局近日草拟了《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对自2023年之后首次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复核通过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复核通过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海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自2023年之后由规下首次升为规上的工业企业与信息化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5万元。
对为海口市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且自2023年之后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企业通过信用担保机构向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等,给予贷款贴息方式扶持。贷款贴息只对单笔担保贷款不超过(含)1000万元的项目进行贴息,贴息额度按照企业获得实际贷款额的1%计算,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对为海口市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按融资担保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资金奖励。融资担保金额达到5000万-1亿元(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融资担保金额达到1亿-3亿元(含)的给予20万元奖励,融资担保金额达到3亿-5亿元(含)的给予30万元奖励,融资担保金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