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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2021/8/6 10:49:38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省市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0〕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工作,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是指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六类具有依申请实施特征的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政府各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对象主要包括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

基本目录包括国家基本目录和海南省基本目录。国家基本目录是国务院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编制的基本目录。海南省基本目录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未设定的,我省通过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地方政府规章创设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目录。

实施清单是指根据国家基本目录和海南省基本目录、政务服务实施主体“三定”职责分工,对基本目录中确定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细化梳理和标准化设定而形成的事项目录。

第四条全省政务服务事项依托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审核发布、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五条政务服务事项管理遵循法治、便民、公开原则,旨在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动态管理:

(一)海南省基本目录由省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基本目录管理的事项由省级主管单位和省政府办公厅或者其委托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做好事项要素标准化工作。

(二)实施清单实行分级管理。省政府办公厅或者其委托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是省级实施清单的管理机构,统筹协调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负责对全省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县政府办公室或者其委托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基本目录和海南省基本目录,按全省标准化要求制定本市县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报市县人民政府统筹确定并公布实施,同时报省政府办公厅或者其委托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备案;负责本市县政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动态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且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重点园区,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省区域内的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的申报、确认、标准化、实施、清理等工作。

第七条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基本目录统一管理,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及海南政务服务网上统一公布。未纳入基本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三章 动态维护

第八条海南省基本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有明确法律依据或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定调整的,由各级实施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省政府办公厅或者其委托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文件直接调整。因深化改革、工作需要等原因,各级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的,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或者其委托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并按归口程序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审定后统一调整。

第九条纳入基本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国家编码要求进行统一编码,并将其作为唯一标识纳入海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全省统一规范实施清单中相同政务服务事项的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投诉电话、表单内容等要素。实施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明确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审批人员等事项的个性化要素内容。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纳入实施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南要素和内容,不得擅自将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或合并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

第十二条实施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提出动态调整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或者其委托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市县政府办公室或者其委托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基本目录或实施清单中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要增加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政务服务事项,下级行政机关按要求需要承接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增加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基本目录或实施清单中予以取消:

(一)因设定依据修订、已被废置或失效需要取消的;

(二)中央及国家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依法决定取消的;

(三)通过贯彻自贸港建设相关政策规定、加强事后监管等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依法决定取消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取消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基本目录或实施清单中予以变更:

(一)设定依据调整需要变更的。

(二)涉及多部门、多环节许可且许可条件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或者同一部门内政务服务事项的条件和要求相近可以依法有效整合的。

(三)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下级行政机关能够实施,且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可以依法下放管理层级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变更的。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应当视情对拟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和内容进行必要的论证,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公布与监督

第十七条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在海南政务服务网、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网站的办事服务站点实行同源同步发布。

第十八条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公布后,公众要求对公布的内容予以说明和解释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和解释。

第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增加、取消或调整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省政府办公厅或者其委托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市县政府办公室或者其委托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实施单位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单位、省政府办公厅或者其委托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市县政府办公室或者其委托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实施清单清理工作,对不利于营商环境优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公众反映强烈的政务服务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实施单位未按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实施或未及时对事项进行调整的,省政府办公厅或者其委托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市县政府办公室或者其委托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依照职权对其实施监督、限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海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琼府办〔2014〕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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