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扶持和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中共海口市委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并纳入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的部门预算,主要用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水平、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现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兼顾企业的成长性,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海口市财政局、海口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管理。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会同海口市财政局、海口市工商业联合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海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划拨,会同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海口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适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是指在海口市内办理注册等级的市场主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鼓励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二)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促进专业化、集聚化发展和扩大就业,提升管理水平等。
(三)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奖励和公共服务平台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贷款贴息。对企业通过信用担保机构向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等)给予贷款贴息方式扶持。贷款贴息只对单笔担保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进行贴息,贴息额度按照中小企业获得实际贷款额的1%-1.5%计算,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奖励。对于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按融资担保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给予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奖励。奖励的标准按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执行。
(四)公共服务平台奖励。对在海口市内办理注册登记、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且自2017年之后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运营机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同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市场主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口市内办理注册登记。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成立半年以上(含半年)且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四)近1年没有因财政、税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六)符合海口市生态、环保要求。
第十一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每年年初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中小型企业发展需求等,拟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资金的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和程序等内容,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在本市范围内公开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并会同海口市财政局、海口市工商业联合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考察,组织专家依据年度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将评审确定获得奖励、扶持的项目在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和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会同海口市财政局、海口市工商业联合会提出项目资金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海口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企业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