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奖励管理,根据《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规〔2021〕6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省科技管理部门预算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编制资助资金资助计划;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申请受理、初审、向省科技厅申请、资金拨付、配合省科技厅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奖励标准按《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0〕50号)执行。迁入奖励资金只能申请一次。
第五条 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请条件∶
(一)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各项手续,获得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在申请奖励资金时仍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
(二)企业迁入后在海南省实质运营,实质运营要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
(三)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按要求填报火炬统计调查及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
(四)企业应在迁入注册后2年内申请此项奖励资金,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研发经费归集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且只计算企业自有研发经费部分(即研发经费总额扣除当年财政对该企业研发奖励经费),根据企业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和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核定。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指企业迁入注册后在海南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具体参照《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版)》,根据专项审计报告核定,审计报告应明确投入的科目、时间及金额。
第八条 资助资金申请流程。省科技厅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申请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结合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对申请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复核。省科技厅对拟支持企业的资金,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资助资金开支范围、监督管理等按《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规 〔2021〕6 号)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