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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 于印发《海南省教育产业扶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11/28 11:40:59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知识产权&教育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
于印发《海南省教育产业扶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教育局,洋浦财政局、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教育产业扶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推动高新技术教育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16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教育产业扶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省教育产业发展,规范海南省教育产业扶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教育产业扶持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省教育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海南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

省教育厅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专项资金申请,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在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中须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条件、方式、标准,以及申报程序等。负责教育产业基础性、保障性公共经费的使用。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资金预算;对省教育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教育厅下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方式、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支持民办教育和教育培训产业发展。鼓励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学校(包括以多种方式合作办学)、开展教育培训和提供第三方教育服务。

(二)支持国际教育发展。支持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

(三)支持教育产业园区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

(四)开展教育产业宣传推广、规划研究、统计分析、项目评估、监督检查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教育及相关产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奖励和补助。

(一)股权投资。政府委托投资管理公司代表政府投资民办学校建设项目。

(二)贷款贴息。对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新上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对教育产业园区和国家大学科技园新上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贷款给予贴息(省级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已经支持的项目除外)。不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

(三)奖励。对办学水平高、社会影响好的优秀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进行奖励。

(四)补助。对国内外知名教育培训机构和第三方专业教育服务机构落户本省新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补助开办费。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股权投资

政府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参与学校日常管理。政府参股期限明确,到期退出办法明确。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二)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按具体项目申请,贴息比例为项目年实际贷款利息的30%以内,贴息年度不超过3年。一个单位多个项目申请贷款贴息的,每个申请单位每年的贷款贴息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每个教育产业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琼府〔2015〕9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贷款贴息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还本付息后,再根据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期间实际支付利息情况申请贴息。

(三)奖励

优秀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奖励标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总额情况由省教育厅商财政厅确定,并在当年申报通知中一并公布。民办高校每年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其他学校和机构(项目)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补助

对国内外知名教育培训机构和第三方专业化教育服务机构落户本省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开办合理成本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基础性、保障性公共经费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按不高于3%且不超过100万元的限额安排管理经费。

第八条  支持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为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事业单位(以下合称“申请单位”)。新建民办学校和国际教育项目以举办单位名义申请,教育产业园区的项目以园区管理机构(或开发机构)名义申请,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项目以高校名义申请。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申请,有多个单位参与的项目须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须出具其他单位同意由其申请的意见。

(二)申请单位的业务开展情况良好或办学情况良好。

(三)申请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近3年内(设立不满3年的自设立以来)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教育机构(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育培训和第三方教育服务机构,下同)、教育产业园区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用于改善教育机构办学(教育服务)条件、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教育服务)工作,以及教育产业园区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贷款贴息资金除上述用途外,还可用于偿还指定贴息项目的利息。基础性、保障性公共经费由省教育厅用于教育产业宣传推广、规划研究、统计分析、项目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开办费的教育机构和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以同类方式重复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分配、审核、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请

申请单位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出专项资金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底之前,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的项目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高校和教育厅直属单位(学校)、各厅局主管学校(单位),以及省级教育产业园区的申请直接报省教育厅。优秀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奖励,每个学校(机构、项目)3年内只能申请一次,申请当年在省教育厅组织的评价中必须为“优秀”。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的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没有进行年度审计的学校须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须提供项目核准、立项或备案文件,项目合同和支付凭证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教育培训机构和第三方专业化教育服务机构落户本省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开始正式营业后才可申请补助,并提供场地租赁、购置合同、装修合同和发票等开办成本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优秀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奖励的,提供评价优秀的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或者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的情况。

(六)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原件审核后退还。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项目初审

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教育厅汇总。各高校和教育厅直属单位(学校)、各厅局主管学校(单位),以及省级教育产业园区的申请由省教育厅进行初审。初审部门须通过查阅资料、现场确认等方式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项目单位要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

省教育厅聘请具有专家资源的专业机构,或者组织评审小组对资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评审小组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五条  资金分配

省教育厅根据评审意见,于每年11月底之前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包括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和金额等,并将资金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的资金申请、审核、分配等程序要同时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后,配合省教育厅联合上报省推动高新技术教育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审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审定后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按国库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汇总报告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市县的项目由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可委托专家、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资金支持额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编报虚假信息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专项资金,在五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初审、评审工作要严格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人员,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

 

海南省教育产业扶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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