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才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 2020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大力实施“百万人才进海南”战略,推进人才团队建设,推动人才引领发展,助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团队,是指由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其他成员组成,以团队协作为基础,有明确目标任务,依托用人单位或平台项目,进行创新、创意、创业、创造,对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能够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群体。所称“海南省人才团队”是指按程序认定的人才团队,所称“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是指按程序评选为优秀等次的“海南省人才团队”。人才团队包括总部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创业创意团队等类型。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三条 人才团队建设坚持政策支持、市场主导、产业集聚、单位建设、多方参与原则。
第四条 人才团队建设聚焦海南自贸区(港)三大产业类型、十个重点领域、十二个重点产业、“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和民生事业需要,注重引进与培养相结合,重点培育支持具有项目、资金或技术基础和发展潜力的人才团队,提升创新、创意、创业、创造能力,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充分发挥园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人才团队引进、培养和使用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搭建平台载体和提供服务保障,集聚培养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家、创新创业人才以及技术技能人才。鼓励省外、境外人才团队整建制迁入或在海南省建设整建制机构,鼓励各类人才在海南省组建团队。
第三章 认定与服务
第六条 针对引进和在建人才团队,开展“海南省人才团队”认定工作。认定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未通过的可再次申报。
第七条 申报“海南省人才团队”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带头人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领军人才以上层次,或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行业影响力;成员有5名以上高层次人才。
(二)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每年在琼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三)具有明确的人才团队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合作基础。
第八条 申报“海南省人才团队”认定时,市县人才团队向所在市县人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琼、省属企事业单位人才团队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级人才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人才团队授予“海南省人才团队”称号,并享受以下服务保障待遇:
(一)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级科技项目,优先申报科研经费。
(二)可优先推荐申请海南省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省专业人才培养专项基金)股权投资。
(三)可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申请人才信用贷款。
(四)成员可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清单。
(五)成员落户、购房、购车、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参照整建制迁入的总部企业人才享受服务保障待遇。
第四章 评选与激励
第十条 省级人才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组织省内外专家针对已认定的“海南省人才团队”开展综合评审,评选“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未入选的可再次参加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 “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分为世界一流人才团队、国际先进人才团队、国内领先人才团队三个层次,分别给予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建设资助经费,其中40%可直接用于团队成员奖励和补贴。
第十二条 “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须与市县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以5年为周期的建设目标任务书,周期内省级人才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设目标任务书开展期中、期满两次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建设资助经费在签订建设目标任务书后拨付40%,第二年拨付30%,通过期中绩效评估后拨付30%。通过期满绩效评估且有意愿签订下一周期建设目标任务书的,延长一个周期给予同等支持。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海南省人才团队”建设领导,建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省级人才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才主管部门建设联系人制度,发挥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建设推动作用。
第十五条 在“海南省人才团队”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团队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资助、取消称号等处理,5年内禁止再次申报认定和参加综合评审。
第十六条 “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建设资助经费从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按《海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琼财行〔2015〕1789号)规定核拨,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海南省人才团队”柔性引进的成员,依据《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琼办发〔2019〕104号)享受相关服务保障待遇。柔性引进人才团队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支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照从新从优原则执行。《海南省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实施办法》(琼府办〔2015〕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