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落实《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中央组织部等7部委印发的《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深入实施《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提高我省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水平,加快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我省引进、培养使用的各类人才,含外籍人才和“候鸟”人才。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应当经省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或者各案且处于管理期内。
第三条 未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者连续参保缴费不满12个月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满12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次月起按照在职人员身份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人才未就业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身边服务人员,按照自愿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高层次人才配偶因健康状况、个人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的,按照《海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琼办发〔2018〕39号)规定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五条 全职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纳入省保健委医疗保健服务对象范围,按照大师级人才每人每年20000元、杰出人才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享受由政府提供的相应医疗保健服务待遇。领军人才享受年度健康体检服务。
第六条 政府为全职在琼工作的拔尖以上人才(含拔尖人才,下同)购买商业健康团体保险,具体保费标准如下:
(一)大师级人才每人每年10000元;
(二)杰出人才每人每年8000元;
(三)领军人才每人每年6000元;
(四)拔尖人才每人每年3000元。
建立商业健康团体保险保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保费金额。
第七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人才服务窗口,为人才提供医疗保险业务咨询和经办服务。
第八条 深度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继续扩大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第九条 建立商业健康团体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衔接机制,实现高层次人才“一站式”费用报销。
第十条 人才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就医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的,按照《海南省人才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琼卫医〔2018〕25号)执行。
第十一条 拔尖以上人才在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按医保相关规定单独结算。
第十二条 加大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的保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国际医院在琼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推进三级甲等医院开通国际医疗和特需服务门诊,与国际医疗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平台。
第十三条 具有与中国签订医疗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才在我省就业的,其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统计和提供人才认定信息,办理高层次人才“一卡通”。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医疗保健服务待遇、就医绿色通道和年度健康体检等工作,负责指导推进三级甲等医院开通国际医疗和特需服务门诊,会同海南银保监局推动国际医疗保险和代理机构落户海南,最大限度方便境外人才使用国际保险结算。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拔尖以上人才统一购买商业健康团体保险的具体操作办法,建立商业健康团体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衔接机制。
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国际医院在琼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统筹全省高层次人才商业健康团体保险经费预算,经办管理拔尖以上人才商业健康团体保险相关事宜。
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县人才、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人才医疗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全职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享受的医疗保健服务待遇和拔尖以上人才享受的商业健康团体保险所需经费,统一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0日印发的《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琼办发〔2015〕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