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民非研发机构),做大海南省创新主体增量,日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海南省促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经民政部门登记且运行满一年以上、年检通过的科技类民非研发机构可享受多项政策支持。
《若干措施》提出: 民非研发机构在申报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省级人才项目、省院士工作站、省重点实验室、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省级项目和创新平台方面享受与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民非研发机构可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民非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可以按合同约定获得薪酬。 民非研发机构经核定后可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自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符合条件的民非研发机构可纳入创新券服务机构;符合条件成为纳统研发机构的民非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纳统民非研发机构)还可通过定向择优的方式获得省级财政科技项目支持;申报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纳统民非研发机构还可享受《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相关条款所提“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大学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研发人员数量、研发经费投入、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等给予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以及“纳统民非研发机构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等研发创新及成果转化,根据研发及产业化成果分别给予40万元至1000万元奖补”等政策。 来源: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南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