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海南兼职兼薪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集聚内地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助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兼职兼薪的内地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兼职兼薪是指内地国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工作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以下统称“兼职人才”)在履行工作单位岗位职责并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海南省国企、事业单位和法定机构(以下统称“兼职单位”)兼职服务,按劳取酬。
第三条 兼职兼薪坚持“工作需要、市场配置、量才聘用、绩酬相适”原则,立足于兼职单位事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考虑兼职人才实际工作能力和学历、资历,按照市场化方式合理确定薪酬,着力构建人才顺畅流动的体制机制。
第四条 鼓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或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按有关规定在海南兼职兼薪;内地国企管理人才、事业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在海南兼职兼薪;对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其他管理人才可以在海南兼职兼薪。
第五条 兼职人才属于在职人才的,应当在保证履行工作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海南兼职。兼职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工作单位内部公示后由工作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工作单位应当与兼职人才约定兼职期限、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保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纪律等事项。兼职人才利用双休日、节假日或休假时间在海南兼职的,工作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但在工作单位有临时重要任务和紧急情况时,兼职人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返回工作单位。
第六条 现有人才不能满足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的,可设置兼职人才岗位。
设置兼职人才岗位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兼职领导岗位的设置必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
第七条 兼职单位可通过“海南省招商引才网”、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面向全国实时发布兼职岗位信息,也可采取对接洽谈会、专家推荐等方式主动与兼职人才对接洽谈。
第八条 兼职方式由兼职单位与兼职人才协商确定。主要兼职方式如下:
(一)合作共建。支持兼职单位与兼职人才或兼职人才工作单位合作办企、办学、办医,合作方式、股权分配等由双方共同商定。
(二)顾问指导。兼职单位可聘请兼职人才担任顾问指导,提供战略咨询、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项目合作。兼职单位可聘请兼职人才开展课程讲授、临床医疗、科学研究、课题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疑难问题会诊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四)服务外包。兼职单位可聘请兼职人才承接科技攻关、课题研究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五)对口支援。兼职单位可与内地国企、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合作,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争取内地国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人才集中、定向、定期为海南省兼职单位提供对口智力支援。
(六)其他方式。符合市场化规律的其他柔性引才方式。第九条 兼职单位应当与兼职人才签订兼职协议。兼职协议分为固定期限兼职协议、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兼职协议方补充协议。
第十条 兼职单位应当按照兼职协议对兼职人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兼职的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及时转递给兼职人才工作单位。
第十一条 兼职人才兼职期间在工作单位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兼职单位可采取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市场化方式,按照财经制度向兼职人才支付兼职薪酬,薪酬支付方式以及兼职人才的往返差旅费、住宿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薪酬所需经费由兼职单位经费来源渠道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兼职单位应当为兼职人才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兼职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兼职单位可以为兼职人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保险权益的补充。
第十三条 兼职人才以兼职单位为第一单位发表的科研论文、成果、申报课题、获得奖项等,应当享受与兼职单位人才同等奖励,并计入兼职单位成果。
第十四条 兼职人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工作单位和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兼职期间不得影响工作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兼职人才在兼职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兼职单位管理规定的,兼职单位可根据其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继续兼职,并及时向兼职人才工作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兼职人才自愿调入海南省工作且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调出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兼职人才在海南省私营企业兼职兼薪以及海南省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兼职兼薪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