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通用航空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据了解,《实施细则》的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海南省关于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若干支持措施》,规范通用航空运行补助资金管理,促进海南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
预计《实施细则》实施后,可促进海南现有4个企业自有通用机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充分发挥通用机场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功能,降低通航用户飞行成本;同时,促进海口=湛江、儋州=珠海、儋州=阳江、海南=广西等一批公共短途运输航线的开通和稳定运营,进一步丰富跨海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构建立体交通体系,带动区域发展。
《实施细则》共包括4章、13条、4个附件。按照《实施细则》,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海南通用机场管理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等给予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运行补助以及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补助。其中,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运行补助按不同类型为每年40万元至250万元,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补助按不同机型为每小时840元至12000元。
该《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补助政策实施的补助年度为2022—2024年度。2022年度补助应在《实施细则》施行后15个工作日内(即2023年3月3日前)申请。
海南真金白银支持通用航空发展 打造通用航空品牌
2022年11月10日,经省政府同意,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关于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若干支持措施》(下文简称《措施》)的通知。该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措施》提出加强通用机场建设。对新建A类通用机场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予以通航基础设施(含飞行区、航站区、机务维修区、空管基础设施设备)工程结算造价10%的一次性注资或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通用机场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债券。
支持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运行,对年度飞行达到600架次且对外开放达到200架次的A1、A2、A3类通用机场,每年分别给予250万元、100万元、40万元的运行补助。鼓励主运行基地设在海南的通用航空企业开通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对一年内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的航线,给予该航线固定翼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吨以下机型840元/小时、2-5.5吨机型1560元/小时、5.5吨(含)以上机型5700元/小时;直升机最大起飞全重2吨以下机型1800元/小时、2—4吨机型6900元/小时、4吨(含)以上机型12000元/小时的运行补助。
《措施》支持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平台建设及运营维护,将对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基础服务以及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的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航空领域科技项目研发和科研平台建设,鼓励研发机构积极探索符合实际发展需求的新型组织形式,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在科研项目申报环节予以支持。对事业单位获批牵头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期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企业获批牵头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获批建设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按照《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各类平台管理办法确定的评估程序和支持标准,依法依规给予经费补助支持。
《措施》鼓励通用航空制造业发展。支持属于先进制造业的通用航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研发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推广应用项目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或补贴、量产扩能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享受原辅料“零关税”或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加工增值税收政策的,再给予最高30万元叠加奖励。支持航空制造项目建设,对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项目年度实际完成投资使用银行贷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奖补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超10亿元(含)的,每家企业每年奖补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措施》要求落实通用航空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国家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海南自贸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税收减免政策。
此外,《措施》还提出支持通用航空项目用地用海用林、扩大通用航空公共服务和生产应用、打造通用航空品牌,以及“聚四方之才”推动通用航空发展等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