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海南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大产业研发投入,推动成果转化,营造良好创新环境,近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省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券管理办法(修订)》。
办法共15条,对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券政策的定义、奖补原则、部门职责、申报条件与程序、奖补对象方式与标准、监督与管理、执行期限等作了全面规定。
政策解读
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产业创新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省工信厅2019年12月17日印发了《海南省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券管理暂行办法》(琼工信规〔20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期三年(2020年-2022年)。2021年底,研发券政策被纳入《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延续至2025年。为使该政策与省《财政措施》等最新制定的其他惠企政策相衔接,提高政策的聚焦度、针对性、便利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对《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调整。
政策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所称研发券是指利用省财政资金,支持医药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一种政策工具。研发券采用电子券形式。
支持方式与标准
根据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的不同阶段性成果,按照以下七个方面给予奖励:
一是临床前研究,产品获得临床批件后,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一次性奖励,创新药奖励200万元、第三类医疗器械奖励50万元;
二是临床试验,新药研发完成I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等,三类医疗器械最高300万元;
三是新成果产业化,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并在本省产业化的药品,按照批准文号类别分别给予6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医疗器械年销售收入达200万元及以上的,按产品类别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四是新产品引进,委托外地生产在本省结算的给予50万元补贴,其他按照前三款执行;
五是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奖励200万元,最高300万元;
六是新产品做大做强,对新上市品种按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情况分层次奖励4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等;
七是产品质量标准再提升,药品和医疗器械首次通过国际主流市场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申报条件
海南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资金拨付前未纳入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海南)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申报程序
研发券的申领、审核和兑付通过“海易兑”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海易兑平台”)办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高校和机构须在兑付前登录“海易兑平台”填写相关信息,在线申领研发券;满足兑付条件后,登录系统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兑付研发券。每张研发券的编号唯一,不重复使用,不可流通转让和质押,在政策有效期内有效,原则上可常年申领、每年集中兑付一次。
修订政策前后主要变化
(一)原办法十三条修改为十五条,对相关表述根据最新法规政策要求进行调整;
(二)将研发券管理信息平台更改为“海易兑”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
(三)将医疗器械新成果产业化的奖励,增加了“年销售收入达200万元及以上”的前提条件;对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的奖励金额,由40万元提升至60万元。
(四)对新引进落地至海南,委托外地生产,但在海南结算的药品,明确“以工业产值计”。
(五)医疗器械新产品做大做强的奖励,在原有“首次突破5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基础上增设了“首次突破5000万元和1亿元”的奖励。
(六)产品质量标准再提升中,国际主流市场国家增加英国,明确“同一品种在欧盟不同国家获得多个注册批件的,按一个注册批件给予奖励”的要求。
(七)将“研发券遵循事前申领,事后兑付原则”的具体要求进行了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