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以下简称中央12号文件)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创业投资服务实体、专业运作、社会责任、信用为本的基本原则,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培育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加强投资与项目对接;优化创业投资环境,促进资本与技术、创新与产业融合,加快形成“创业、创新+创投”良性互动发展格局,为促进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与转型升级,推动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按照中央12号文件要求,聚焦我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与薄弱环节,不以单纯盈利为目的,坚持分类与问题导向,实行差别化激励与引导政策,逐步建立基金总体规模合适、投资领域科学、基金治理结构规范与调控方向精准的创业投资基金体系,完善财政扶持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发展与转型升级。到2020年底,全省创业投资机构达到30家,其中海口、三亚、国家级开发区及有条件的省级产业园区至少有1家以上创业投资机构,促进100家中小创新型企业成长壮大。
二、加快培育形成具有海南特色、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主体
(三)培育和引进创业投资机构。大力培育发展本土创业投资企业,鼓励省外知名创业投资企业来琼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和管理机构,鼓励本土创业投资企业与省外知名创业投资企业联合申报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管理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和支持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鼓励成立政府或民间的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鼓励有实力的天使投资人与海南生态软件园、海南数据谷、海口复兴城等园区或创业基地、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合作,搭建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合作平台,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落实《海南省互联网产业天使投资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支持投资互联网产业的初创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多措并举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五)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支持有实力的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我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六类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器、金融机构等共同出资设立市场化的创业投资基金或母基金,通过“上市公司+并购基金”“创业孵化器+创投基金”“产业园区(或产业发展基地)+产业投资基金”等相融合的方式,协同促进我省创业投资健康发展。鼓励信托公司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加强投资者教育,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逐步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鼓励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鼓励保险机构积极为创业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增强创业企业抵御各类生产经营风险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创业贷款资金来源;积极探索投贷联动试点,推动发展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鼓励信托公司探索和设计投贷联动具体模式,拓展贷款发放、股权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融资业务。积极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发展,完善“政银保”合作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融资增信服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
(七)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发挥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重点产业。放大财政资金效应,规范运作我省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基金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特色产业小镇发展基金等;围绕我省优势产业,规范设立省媒体融合投资基金、省热带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医疗健康产业基金、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积极对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并争取参股支持。鼓励海口、三亚等有条件的市县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推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逐步完善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让利措施,对“市场失灵”突出的领域,可适当提高政府在基金中的出资比例,适当降低基金的返投比例、门槛收益率等指标要求。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并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海口、三亚等有关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利用海口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政府扶持项目资源,各市县政府要积极搭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产业招商服务平台等,建立创业投资与企业项目信息共享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六类产业园区策划项目,建立项目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搭建创业投资与被投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举办项目推介会,适时发布产业发展重点项目或创新型项目等目录,推动创业资本和产业项目对接,促进创业投资项目的成果转化。(省十二个重点产业牵头部门、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国有企业创业投资管理。积极落实国有企业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若干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简化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审批程序,除国家另行规定外,只履行备案程序。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国有创业投资生态环境。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与社会优质资本、绩优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允许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依照国家规定持股和跟投。鼓励海口、三亚等有条件的市县政府试点探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设立或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长期投资。倡导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研究制定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财税政策。加强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持续优化纳税服务,认真落实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等相关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国家“对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开辟绿色通道”的政策,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向五指山、临高、白沙、保亭和琼中等5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县,通过“飞地经济”的发展方式助推产业脱贫。海口、三亚等有条件优先发展股权投资行业的市县,要积极研究出台注册奖励、省内投资奖励、财政补贴等财政扶持政策,为创业投资发展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办,海口、三亚等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退出机制。充分发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海南股权交易中心的市场功能,建立创投企业上市绿色通道,畅通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支持创业投资以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创投行业双向开放。落实国家放宽外商投资准入政策,支持外商来琼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支持外商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走出去”,加大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分享高新技术成果。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为创投企业提供便利化的备案、商务、外汇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创业投资环境
(十四)优化监管环境。根据创业投资行业特点,依法依规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对创业投资企业实施放宽市场准入、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管措施。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行业规范执行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的投资估值机制。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要求清查清退。落实国家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产权保护等制度,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商事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准确把握有限责任制、合伙制等创投企业注册登记特点,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工商登记注册“一站式”审批服务,出台注册指导意见,明确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风险投资类企业在我省工商登记注册工作流程和办结时限,建立投资基金注册绿色通道,提高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优化信用环境。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海南)”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公示相关信息。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失信黑名单制度及诚信红名单制度,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及时注册和运用商标,在市场竞争中培育更多自主品牌。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企业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纳入“信用中国(海南)”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等进行公示,创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加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协调、行业监管和指导服务,建立部门、市县之间协调联动机制和创业投资行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年度检查,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进一步培育和做大做强我省创业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海南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规范和投融资对接服务的平台作用,鼓励政府创业投资资金通过交易平台进行项目筛选和股权投资,提高资金投资效率。推动成立海南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完善行业规范,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服务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相关工作,为创业投资企业和会员单位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研究创业投资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营造有利于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健全服务体系。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创业投资协会组织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等多种渠道,以多种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加大创业投资人才引进力度,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专业人才,可根据我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享受人才引进、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有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制定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发展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