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医药产业发展,加强海南省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7号)和《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琼府〔2014〕49号)等产业发展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省医药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择优支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和营销结算,鼓励企业做强做大,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创新品种研发和引进奖励等方面。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药品生产资格。生产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和诊断试剂、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行业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依法在海南省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四)申请企业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五)相关考核年度未发生死亡或受伤多人、影响重大的安全事故。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和额度
第七条 销售收入增长奖励扶持。
医药生产企业申报基数按2 年一个周期保持不变。首次以2014年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实际完税销售收入)为基数,申报当年销售收入超出基数500万元(含500万元)并在周期内保持每年高于基数的企业,给予超出数额的19%奖励。下一个周期以上一个周期2年中年销售收入的最高值(应高于上周期基数)为基数循环计算。
第八条 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扶持或奖励。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和质量保障能力,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高端项目落地、企业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事后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用于在建项目,贴息率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且不超过实际贷款计息期限,贴息资金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利息总额;事后奖励用于建设完成项目,通过相关验收及认证后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奖励。单个项目只能从上述两种扶持方式中选择一种,且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创新品种研发和引进奖励。
鼓励研发和引进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低能耗,对海南医药产业创新驱动、结构提升和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作用的药品新品种;鼓励南药、黎药和海洋药物新药研发和二次开发。对于研发和引进新药、首批仿制药,自生产批件获批5年内,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国家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项目,原则上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再给予项目贴息或项目事后奖励等支持。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三)企业资金申请报告;
(四)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申请扶持和奖励资金的不同,需要提供的材料还应包括:
1.销售收入持续增长奖励扶持,企业提供相应年度的完税凭证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增值税、所得税完税证明(按当年销售收入所对应的实际入库税算,包含是否完税、税种、税额等)。
2.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扶持或奖励,企业提供项目立项或备案、环评、开工许可(简化行政审批试点区需提供项目入园相关证明)、项目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企业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凭证及项目支出财务汇总表、贷款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事后奖励项目应提供项目投产前应完成的相应验收和认证证明材料。
3.创新品种研发和引进奖励,申报企业提供新药证书或首批(前10家)仿制证明、药品生产批件,该品种年度销售收入凭证或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须先经过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县财政局初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聘请具有专家资源的专业机构,或者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评审单位或小组要对申请企业进行专家论证和现场考察,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
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3%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资金申请、项目审核、监督检查及产业政策研究、制定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审意见提出项目和资金扶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扶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扶持内容、扶持方式和金额等,经省财政厅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7个工作日)满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将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情况、公示无异议的资金扶持计划,上报省政府审核批准。
第五章 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所在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项目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向所在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调整申请。
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的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验收;并将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加强项目施工和资金使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资金申报,认真执行责任考核和问责制度,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