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行交通运输领域信用承诺制的意见
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
建立信用承诺制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交通运输行业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行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为全面推行我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承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七届七次、八次全会部署要求,强化制度集成创新,通过推行信用承诺制,进一步简化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引导、推动作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建立实施信用承诺制,引导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自律,让诚实守信成为全行业的价值追求和行动自觉。
坚持主体自愿。推动市场主体自觉自愿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企业争做诚信模范。
坚持行业自律。通过行业组织完善和规范行规行约,加强自律管理,监督会员遵守,对行业会员形成监督约束,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坚持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格局,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交通运输信用承诺的类型和承诺内容
(一)信用承诺类型
1.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市场主体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时,由交通运输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应具备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市场主体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书面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后,交通运输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2.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的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报材料欠缺时,交通运输审批部门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补正补齐所欠缺材料后,予以办结。
3.证明替代型信用承诺。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交通运输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交通运输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4.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存在失信记录的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申请信用修复,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并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5.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6.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引导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运输服务质量、招投标、业绩公示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服务标准、质量、践诺履约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信用承诺主要内容
《信用承诺书》应含市场主体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5.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
6.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7.承诺自愿将信用承诺信息和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平台,并通过“信用交通·海南”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8.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需要做出的其他承诺。
三、信用承诺的运用
(一)信用公示。交通运输部门在行政管理或服务中收集的市场主体提交的信用承诺书、行业协会会员或市场主体自主自愿签订的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交通·海南”、市场主体自建网站、行业协会网站及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分类监管。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档案、纳入省级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和海南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违诺者,根据其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分类,依法依规给予行业信用评价扣分或降级、增加检查和抽查频次、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差别化的惩戒措施。
(三)服务通道。对守诺者,行政审批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或加快办理。对违诺者,在办理行政事项或服务过程中,不再给予享受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
(四)政策扶持。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享受交通运输政策资金扶持、补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考核评定。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六)除有明确规定外,市场主体是否作出信用承诺不得作为行政许可受理和决定的前置条件。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获得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作出决定的交通运输审批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列入全国、我省及其他与我省有互认协议的省(区、市)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但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适用承诺告知制度的,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度。
四、强化信用承诺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动全省信用承诺制工作开展。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及厅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工作,充分认识到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具体工作部门和责任人、信用承诺的事项、应用范围等内容,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二)规范格式文本。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及厅属有关单位根据管理需要或自身业务实际,于2020年底前完成统一的承诺格式文本编制。承诺格式文本应综合考虑市场准入前承诺、资料真实性承诺、行业管理性承诺等各类承诺的关系,尽量避免重复承诺、多头承诺,并通过集中印制和网站下载两种方式推行,供企业和从业人员使用。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统一的行业自律型承诺格式文本。规范的承诺格式文本纸质版和电子版要及时报送省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大力推进信用承诺公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交通·海南”网站要开设信用承诺专栏,加大各类信用承诺的公开公示力度。在公示自然人信用承诺书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多途径、多形式加强信用承诺宣传教育力度,普及信用知识,推动企业深刻认识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