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13日通过,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3处提及海南:
• 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 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九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 海南省儋州市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
延伸阅读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共八章5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出台,一方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未来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彰显了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
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是从国家层面单独为一个地区立法,这充分说明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赋予海南一定的立法自主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支持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贯彻实施自贸港法配套法规专项规划,对自贸港封关前的立法任务作出系统安排。同时运用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紧贴自贸港建设急需,加快构建自贸港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
在促进改革创新方面,紧盯自贸港法明确的地方立法任务推进立法。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企业破产程序条例、市场主体注销条例、征收征用条例等法规,作出有利于市场主体投资经营、公平竞争的制度安排。紧盯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立法。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社会信用条例、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反消费欺诈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规,为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
在促进产业发展方面,一是以立法促进主导产业健康发展。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国际船舶条例、游艇产业促进条例等法规,作出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为海南四大主导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二是以立法支持重点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在2020年制定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海口江东新区等三个重点园区单行条例的基础上,2021年作出了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实施的决定,2022年又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赋予园区更大自主权。
持续完善的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营造了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投资环境,极大地增强了企业在琼投资的信心,一批有显示度的国际知名企业纷纷落户,实际使用外资规模稳步增长。2022年,海南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320家,实现实际使用外资到资40.5亿美元,同比增长15%。在海南省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共127个,欧美外资市场主体数量和实际到资大幅提升。